【刘和平妻子事件】刘和平故意伤害一案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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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和平,男,31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和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石磊.林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和平及其辩护人曹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和平,男,31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和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石磊、林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和平及其辩护人曹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4日中午,因家庭纠纷,被告人刘和平与妻子杨××在刘和平的父亲刘××家发生争吵,刘和平用手推了杨××头部一下,杨××随即用巴掌朝刘和平脸上击打数下,后刘和平用左手朝杨××右耳处打了一巴掌,致使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和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和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和平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刘和平与妻子杨××因给女儿看病一事在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办事处西冯封村四组刘××家发生争吵,刘和平用手推了杨××头部一下,杨××随即用巴掌朝刘和平脸上击打数下,后刘和平用左手朝杨××右耳处打了一巴掌,致使杨××的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和平主动赔偿被害人杨××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因给孩子看病和刘和平发生争吵,刘和平先用手推了她头部一下,后她和刘和平吵打及被打伤的经过;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24日其儿子刘和平因给孩子看病与杨××发生争吵后,杨××用手朝刘和平又抓又打,后刘和平用巴掌朝杨××的耳朵上打了一下,杨××说她耳朵疼;证人原××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刘和平与杨××发生吵打的经过;户籍证明证实刘和平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抓获证明证实刘和平系抓获到案;现场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杨××受伤的情况;鉴定结论证实杨××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收到条、和解协议、询问笔录证实刘和平与杨××已达成和解,刘和平已赔偿杨××5000元;被告人刘和平的供述与辩解可以印证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和平因家务琐事故意伤害其妻子杨××,致杨××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和平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和平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