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案”背后的常理断案很“吓人”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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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两年前,天津男子许云鹤驾车经过天津红旗路时,发现67岁的王秀芝老人跨越马路中间的护栏后摔倒,他随即停车叫来120并将老人送往医院,不料,老人事后一口咬定是许云鹤

两年前,天津男子许云鹤驾车经过天津红旗路时,发现67岁的王秀芝老人跨越马路中间的护栏后摔倒,他随即停车叫来120并将老人送往医院,不料,老人事后一口咬定是许云鹤撞伤了自己。近日,天津市红桥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赔偿费10万多元。(8月20日《中国广播网》)

和之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一样,“许云鹤案”主审法官几乎照搬了“彭宇案”是思维模式,那就是按照常理进行了判决,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说白了这就是所谓常理,和“没撞人为什么救人”、“就算没撞到肯定是吓到了,总之是有错”等等一样,这些常理,嘴巴上说说可以,用到法官办案身上,尤其是这类曲直难分的案件上,真的让人“很受伤”。

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中,常理是受到追捧和模仿的,而不和常理就显得另类,往往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虽然大多数的事实都是通过当事人的描述,不可能恢复到事实的原样,但是法官并不需要事实的原样,他们需要通过调查和分析的只是该事件的一部分,即刑事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或者民事、行政争议的实质问题,这样的判决才能以理服人。

法律并不排斥常理,但是很多时候常理未必在个体行为中出现,因此,在判案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常理,但是绝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

个案中的对错我们不能妄加猜测,到底是否有过错,法官的判决是惟一的标尺,只是“许云鹤案”这杆标尺让人产生疑惑,法官判决并没有还原出事情发生的重点部位,而是依照常理来推断当事人的行为,既然老人一口咬定肇事者是原告,当事人许云鹤又不能举证的清白,说明肇事的可能性较大,按照常理,当时路上那么多车经过,如果不是碰倒了老人,肯定不会主动停车查看并将老人送到医院,按照一般人的行为准则,这肯定是属于另类的,只是,因为行为另类就要受到处罚,作为权威的判决书并不能让人信服,甚至有“活稀泥”的嫌疑,“彭宇案”的阴影还没消失彻底,如果今后再有这类事情经过不明的纠纷,执法者又用常理来裁判,肯定会让一些人感到伤心。

“救助有风险,救前须思量”,这是当前在公众中一句有些苦涩流行语,这样的环境下,遇到他人特别是老人摔倒,伸手相助之前绝对要“留一手”,这几乎成了做好事的惯例,我们都希望做个好人,但是我们都不希望好人被冤枉,更希望法律能够站在公正的角度上维护社会公信力,就是这么朴素的心理,让很多人不得不慎重面对自己面对的救助场面。

当前司法包含着立法的兼容性、司法的灵活性、规则治理的区域性、解纷机制的多元性等等方面,但是我们应该坚信一条,那就是公正执法不是挂在嘴上,行动才是最好的表现方式,常理的存在性有很大的可能,但是不能取代事实,作为法律的直接依据时必须慎之又慎。(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