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许云鹤案真相 许云鹤案:我们大家争议的不是真相 而是判决的逻辑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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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几年之后,彭宇依然是个名人,恐怕彭宇自己都始料未及.从某种意义上说,彭宇案已经成为司法界的一个"范本",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只是彭宇案所代表的是"做好事被冤枉"的法律标签.彭宇案后,一些地方出现过几个翻版的彭宇案,最近天津版彭宇案在网络和媒体的推动下粉墨登场,重新掀起了一场拷问司法影响道德走向的热潮.据媒体报道,被告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原告王老太,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由被告所撞的情况下,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之

几年之后,彭宇依然是个名人,恐怕彭宇自己都始料未及。从某种意义上说,彭宇案已经成为司法界的一个"范本",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只是彭宇案所代表的是"做好事被冤枉"的法律标签。

彭宇案后,一些地方出现过几个翻版的彭宇案,最近天津版彭宇案在网络和媒体的推动下粉墨登场,重新掀起了一场拷问司法影响道德走向的热潮。

据媒体报道,被告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原告王老太,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由被告所撞的情况下,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之一为老人因被车主突然驶来的车辆惊吓而摔倒。

目前,许云鹤案一审判决还未生效,现在过多地纠结于事实本身,社会舆论压力过大反而可能会蒙蔽真相,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事实无法查清就存在多种可能,当然不能排除许云鹤撞到王老太后为躲避相关赔偿,利用舆论来为自己辩护的可能。

现在网络上很多人引用许云鹤单方面的说法,并据此认为"帮人一把赔十万"、"好人没好报",而在事实尚未搞清的情况下,用"帮"、"好人"等词汇,本身就是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不利于理性地讨论问题,容易被舆论所裹挟,陷入盲目的声讨狂热之中。

事实真相固然重要,但有些案件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可能永远无法查清。当客观真实无法还原时,法官就需要用法律真实回应、解决案件纠纷,作出裁判。人们之所以关注彭宇类案件,其实更多的不是关注事实真相本身,而是不服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以及支撑这些理由背后的逻辑。

事实上,判决说理比真相更重要。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高度盖然性",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即经过证据证明或法律程序加工后得到的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事情发生后,任何还原真相的手段都具有相对性,还原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但绝不可能令"历史"重现。

因此,无法查清事实真相,并不是法官的无能。但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归责原则、证明标准,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利用这些技术标准,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看过网上许云鹤案判决书全文,许云鹤有没有撞到王老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客观事实已无法得知。但是,得出法律事实的判决理由,于法于理都难以服众,也许这才是引起热烈讨论的根源所在。

判决理由认为,"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碰撞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

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告之间无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

首先,该理由逻辑上就有问题。简单归纳这段话的逻辑模式:大前提:一些车辆与行人未发生碰撞的情况可以成立交通事故;小前提:该案是车辆与行人未发生碰撞的情况;结论:该案是交通事故。这种推理显然违反了基本的推理规则,如同常见的错误推理:有的年轻人是党员,张三是年轻人,故张三是党员。这种推理显然不能成立。

其次,即使纠纷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道路交通法调整,也不能推导出被告一定对损失负责。比如,甲车因等红灯而正常停车,乙车从后面驶来追尾,乙车驾驶员重伤,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甲对损失需要负责吗?答案非常明显。如果许云鹤案中被告需承担责任,判决就应当进行论证为什么要负责、基于什么归责原则、负40%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方能令人心服口服。

遗憾的是,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适当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句话明确了原告的过错,但没有说明被告有何过错,其中的"因此"之后的结果与前面的原因似乎没什么因果关系。

这种顺着结果找原因的逻辑,看了真让人摸不着头脑,司法要想有公信力,必须依法以理服人。笔者认为,判决书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说理和论证,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通过严谨的法律思维论证判决的合理合法性。面对一份作了充分论证、严谨分析的判决书,即使当事人对事实存在争议,相信大部分当事人也会对其中的说理有所接受,心中的怨愤也会减少许多,至少不会有"葫芦官判断葫芦案"的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