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吾金意识形态论 意识形态舆论场的变革与传播规制研究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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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网络生态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民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网络群体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与复杂化的趋势,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间的互动愈发频繁,尤其是借助新媒体的出现与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意识形态观念和思潮的激辩,越来越多的个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和见解.在众声喧哗中,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等思想正披上新的"外衣"对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新的渗透.新媒体环境下,完善传播政策机制建设,对于促进意识形态新舆论场合理.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新媒体环境下意识形态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网络生态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民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网络群体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与复杂化的趋势,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间的互动愈发频繁,尤其是借助新媒体的出现与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意识形态观念和思潮的激辩,越来越多的个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和见解。

在众声喧哗中,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等思想正披上新的“外衣”对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新的渗透。新媒体环境下,完善传播政策机制建设,对于促进意识形态新舆论场合理、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媒体环境下意识形态舆论场的变革

新媒体的发展首先是作为一种基本的信息传播交流渠道而出现的。著名的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提到过“媒介即讯息”的概念,即新的媒体传播方式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信息表征方式或时代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不断加速,社会上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各种社会力量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趋微妙与复杂。

而新媒体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恰到好处地出现与发展起来的,通过与社会的不断互动、交融与解构,公众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话语表达渠道与自我传播力量,新媒体已经发展成为公众参与、表达意见的新的舆论场。

中国当代的互联网受众正在享有网络舆情的便利和自由,并且积极地从网络舆情带来的权力中受益。新媒体环境下,意识形态舆论场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意识形态下不同舆论场达成共识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意识形态主要有体制内媒体、意见领袖和网民三大舆论场。随着新媒体发展的日新月异,媒介融合不断推进,三大舆论场之间的认同度在不断提高。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4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中运用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对8年来160个热点的评估表明:体制内媒体、意见领袖和网民这三大舆论场域对政府在热点事件中的表现,认同度2009年开始整体逐渐上升,2013年略有下降,在2014年达到最大值。

三大舆论场认同度的不断提高依赖于舆论场间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传统的体制内媒体都在积极布局新媒体领域,推动政务公开,回应民意关切。大众传播作为一种经典的传播方式,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取得一种横向范围上的广泛的信息传播效果。而随着时效性更强、互动程度更高的新媒体的不断出现与发展,这种传播的方式也逐渐地纵向深入,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信息传播的聚合与意见共识的整合。

由于信息本身也具有权力的属性,在新媒体环境下,表现最活跃、作用最广泛的信息权力的基础,并不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意识形态实体,而在于广大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或价值信念。借助新媒体工具所联系起来的个体,已经不再是原子化的、孤立无援的、分散化的个体,而是通过多元的社交关系或者是社会认同所联结起来的网络化群体。

这种新型的群体既没有明确的界限,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制度,它完全是依靠彼此间信息沟通、意见交流和共识认同自发积聚而成的动态性的、圈子化的信息生产与消费群体。因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化群体所能够表达出来的意见整合的能力,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极具潜力并且功能强大的社会力量或社会权力。

(二)多元化意见主体出现

新媒体的发展,为社会公众创造开放、平等而自由的公共空间的同时,公众更多的自主意识也被激发了出了来,个体以及群体的声音借助自媒体的传播工具被增加和放大,使得社会中的意见表达越发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而意见表达的多样化在新社会形态下社会主体多元化发展格局的推动下得以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公众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新媒体传播工具的广泛应用,各个主体逐渐掌握了信息生产与消费的权力,并不断通过价值观的认同、社会共识的达成来形成日趋多元的社会权力的主体群落。

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2亿,占网民比例的90.1%,手机为第一大上网终端设备。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的《2015年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以微信、微博、(微)视频、客户端为代表的“三微一端”的移动舆论场成为中国网络舆论新重心,特别是拥有月活跃用户6.5亿的微信,移动智能终端月活跃用户6.

39亿的QQ成为社会舆论的新引擎。①新媒体环境下的受众能动性和主体性增强,受众在自主选择内容的同时,积极进行意见表达和互动,受众逐渐成为“意见受众”,更注重反映和表达他们的主观愿望,并能够一定程度上反制和主导传播。②

(三)公共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新媒体环境下的公共治理机制是以新媒体传播渠道为动力,不断推动着社会公众与政府机构之间合理有效地进行公共事务的论证、决策以及管理的一个动态过程。

相比微信公众号日均发表的文章数,用户的点赞数更能体现传播的深度。当前,主流媒体微信点赞数量最多,政务和意见领袖类公众号现阶段的影响力都较低。新媒体兴起前,政府作为公共治理的主导者,通过采用传统媒体的信息发布手段,实质掌控了公共信息的传播权。

但随着新媒体传播工具的不断深入发展,公众被赋予了更多的话语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媒体所建构起的话语权力体系的一种瓦解。公众可以通过新媒体工具表达意见或价值认同,迅速在网络化的群体社会中,达成某种观点的共识,进而在“意见市场”上即时交互,与其他观点进行碰撞与交融,形成一种“百家争鸣”式的多元化的意见表达,而不再是单纯的某一种观念的灌输。

二、新媒体环境下传播规范机制建设

规制改革不仅关乎传媒产业的国际竞争地位,而且更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新媒体传播技术赋予公众话语权力与言论自由时,如何保持社会积极的多元化发展势头并降低其负面效果,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件备受关注的前沿课题。

相较于西方国家的传播规范机制建设,我国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所以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传播规范机制建设应合理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媒体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传播规制政策的特点,开展新媒体环境下规范机制的建设研究。

(一)加快法律法规机制建设

新媒体的广泛应用虽然为公众提供了信息的自主选择权力,但信息的传播也易被操纵进而使不明确的信息发展成流言或谣言,因而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在新媒体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来主导相关规制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应根据我国新媒体发展的情况不断征求公众的意见抑或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经验;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尽量细化规则,将公众应承担的各种责任量化为明确可衡量、可执行的具体要求,从而形成一套基本完善的新媒体法律法规。

欧美国家在此相关法律监管机制建设上已有众多可以借鉴的经验,美国通过《第一修正案》《1934年通讯法》和《1996年联邦电信法》的颁布实施,将互联网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其虚拟性已逐渐消逝,愈发地与现实世界呈现出关联,所以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环境也需要加强法律规范与管理。

因而在我国,有必要在政府朝服务性体制方向转变的契机下加快制定出有利于推动三网融合的法规,从法律的角度为监管机构的融合与监管内容的修改提供依据,进而为电信和广电相互进入提供法律依据,使管制机构对融合业务的管制有法可依。③

(二)舆情引导机制建设

新媒体环境下的传播规范机制建设离不开对社会舆论的分析以及舆情的引导。在面对借助新媒体传播工具出现的意识形态热点话题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时间,行政以及相关涉事主体不应只是自上而下蛮横粗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围堵封锁,而需要及时地更新与转换工作思路,及早地实现与公众的良性对话,通过对舆情发展脉络的梳理与舆情背后诉求利益的体察,综合考量并借助新媒体的传播手段,实现信息在公众之间的传播、交流与评价。

往往较为妥善以及成功的意识形态引导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解决方案的背后都离不开舆情引导机制的建设,通过对社会舆论的及早监测与引导,借助充分、理性的“群众的智慧”来实现涉事主体间的良性沟通,可以促成事件的合理解决。

(三)网络自律机制建设

网络的出现虽然帮助受众成功实现了开口讲话,但也造成了众声喧哗的现实困境,并成为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在此情形下,培育受众的交往理性、提升受众的媒介素养自然就成为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面临的现实挑战。④因为新媒体传播技术无可避免地会鼓励和放大一些个人行为,如果个人无法自觉和有效地规范自我的网络行为的话,就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技术本身是客观的,但新媒体的最终使用者还是具有主观行为能力的个人。新媒体在为我们提供自我传播能力的同时,也削弱和降低了传统的信息把关环节,而目前各网络群体间的媒介素养水平参差不齐,对于信息真伪的辨识能力不一,所以在使用新媒体传播工具方面,必要的网络自律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网络自律机制的建设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证新媒体传播功能的实现,从而保证公民媒体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将对提升全社会的媒体素养水平作出较大的贡献。

三、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社会得益于媒体传播方式的变革,实现了公众间意见的整合与社会共识的凝聚,从被动的公共信息的接受者转变为公共治理机制的参与者,从单一的意见呈现向多元化声音的诉求结构变迁。在这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新媒体赋予公众更多自我表达权力的同时,也使意识形态舆论场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出现了一些无法避免的负面影响。

一味地否定甚至围堵这些负面问题在目前的新媒体环境下,是非常不可取的。我们只有实事求是地掌握新媒体发展规律以及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综合权衡后,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为有效可行的规范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