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 物业及81户业主担责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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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一处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2017年12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1号法庭,对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与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176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赔偿152601.48 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一处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2017年12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1号法庭,对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与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176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赔偿152601.48 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134名业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三原告补偿款4395.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其中,46户业主提交的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 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 户共计134 名业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一审宣判后,被判赔偿的81户业主纷纷表示冤枉,部分业主称当时因不懂法律,导致自己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纳,目前,81户业主中,已经有53户确定上诉,并且聘请了律师,递交了上诉书。

绿地伊顿公馆的物业公司为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此福田物业提出了上诉。目前,福田物业和上诉业主的代理律师已将上诉状递交至法院。

1月17日,记者拨通受害人儿子卜华鹏电话,“我也刚听到这个消息,一会准备给我的代理律师打电话”,随后记者联系到原告代理律师李长志,他告诉记者,也是今天在朋友那听到该则消息,目前还并未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他表示,物业公司因赔偿金额较大提起上诉在他意料之内,但是并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多的业主也提起上诉,“诚然有点出乎我的意料,但是我认为法院一审判决的方向是没有错的,并且物业就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我也一定会积极准备,好好应对二审。”

代理律师李长志表示,该案件应为总账总算类型,20多户业主未上诉,代表他们认从一审判决,但是最后还是需要二审判决后重新划分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