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 律师:他们都可能是加害人

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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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高空坠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怎么回事呢?我常常说法不责众,可是遇上高空坠物这件事,那么整栋楼连坐也不是不可能的.去年,一位男子因为高空抛物死亡

  高空坠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怎么回事呢?我常常说法不责众,可是遇上高空坠物这件事,那么整栋楼连坐也不是不可能的。去年,一位男子因为高空抛物死亡,受害人家属将案发地附近的居民楼96户业主告上了法庭……

  去年10月,一名66岁的安徽芜湖男子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于是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7月25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家属提出了5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高空坠物砸死人

  事件

  66岁男子被高空坠落砖头砸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他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事后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卜先生不幸当场死亡。

  一名附近居民告诉记者,当时事发的楼栋为小区28号楼一单元,一楼是门面房,从第二层到第33层都是普通的居民住宅。

  卜先生身亡之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并张贴了悬赏公告,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到底是谁。

高空坠物砸死人

  诉讼

  家属索赔52万176人成被告

  因为认为找到肇事者已经非常困难,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卜先生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

  卜先生的亲属在起诉书中称,2016年10月4日上午10时50分许,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过路行人随即拨打了110、120电话。芜湖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卜先生躺在人行道上,头部流血。后经120检查,卜先生已经被砸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卜先生的亲属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去一楼以外的1单元32层96户所有权人都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此外,卜先生亲属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能,有几套房屋开发商还没有进行过户,开发商就是“业主”,因此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对卜先生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告上了法庭。

  记者获悉,卜先生亲属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52万余元。

高空坠物

  庭审

  原告律师:96户居民都可能是加害人

  记者获悉,在昨天的庭审中,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包括174名小区居民和开发商、小区物业两个单位,法官仅核实被告信息就用了一个多小时,176名被告有部分到庭。

  在法庭上,楼层居民中有人称自己的房屋是毛坯房,不可能有红砖,有人说自己的房子在楼层另一侧,就算是坠物也不会砸到卜先生;物业公司称他们曾多次就高空抛物进行提醒宣传,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开发商则称,虽然有房子没有完成过户,但房屋已经卖出去了,他们不能算是“业主”。

  原告的代理律师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李长志律师告诉记者,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主要是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原告认为,因为楼道都是相通的,不管在哪一侧,28号楼1单元除去一层的96户居民在本案中都可能是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此案被告人众多,案情重大,本案预计庭审将持续数日。

  高空坠物伤人 全楼担责

  记者查询发现,这种高空坠物砸到人由全楼担责的事件此前已经出现过数次。

  2016年3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一居民楼时,居民楼一侧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身亡。今年5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赔偿近3万元。

  2014年9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2011年10月9日下午,长沙的谢女士买菜回来,路过一座楼房时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头部骨折、脑震荡等,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谢女士将整栋楼的69名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芙蓉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69名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

  责任归谁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不同的裁决。比如,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

  从具体法条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各方责任界定明晰,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各方责任承担比例。以大风天的住宅坠物为例,砸伤路人,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有租户的话,租户和业主又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加以判断。如果是绿化树木被刮倒伤人,则要看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应尽之责。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争议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与第八十五条的归责原则不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另外,第八十五条属于侵权责任,而第八十七条由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法律界定为补偿责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

  而且,这种补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每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责任人均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高空坠物伤人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责任人分别追偿,而不能要求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高空坠物

  虽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决加害主体不明情况下的受害人救济,希望借此机制激励业主提供证据,减少受害人损失,但是,该条款自出台至今也并非没有不同声音。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此举虽然可以分摊责任,填补局部损害,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

  对于“高空坠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你觉得责任该归谁呢?不少网友表示这样的高空抛物连坐制不应该存在,我什么也没做,为什么要掏钱赔偿。但是小编觉得,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那又何来的冤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