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进、董建学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0-0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进.董建学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进、董建学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迎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进及其辩护人张增军、被告人董建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200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跃进自称能以低价购买到洛阳新区“帝都国际城”的房子为名,虚构了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刘XX现金43200元。

二、200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跃进自称认识洛阳隋唐植物园的领导吴局长和史***,能帮被害人闫XX的女儿马X安排工作为名义,先是骗取被害人闫XX现金10000元,2009年9月,被告人张跃进又找来被告人董建学,谎称被告人董建学就是能帮马X安排工作的隋唐植物园的史***,又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一茶社收取被害人闫XX现金30000元,2009年12月25日,张跃进又以安排工作需要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闫XX现金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跃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董建学帮助被告人张跃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跃进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事实是有,但都是被害人主动要求让帮忙办的,其本人也一直在努力帮忙办,所得财物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被害人也没有失去联系。

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跃进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张跃进与刘XX、闫XX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不管是帮忙买房子还是找工作,都是为了帮朋友的忙,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如果被告人构罪,也应是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3、本案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张跃进与董建学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犯意;4、本案程序有诸多问题,公安机关先抓人,后有报案,未经批准非法拘留,南召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管辖违法。

综上,本案更多的情节符合民事欺诈的情形,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也已经谅解张跃进,请求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董建学辩解,当时只收取了二万元,并不是三万元;其只是帮朋友的忙,并不知道具体的事情。

二、200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跃进自称认识洛阳隋唐植物园的领导吴局长和史***,能帮被害人闫XX的女儿马X安排工作为名义,先是骗取被害人闫XX现金10000元;2009年9月,被告人张跃进又找来被告人董建学,谎称董建学就是能帮马X安排工作的隋唐植物园的史***,又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一茶社收取被害人闫XX现金30000元;2009年12月25日,张跃进又以安排工作需要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闫XX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跃进、董建学的供述,刘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刘XX、闫XX的陈述,证人马XX、孙XX、史XX的证言,洛阳市园林局出具的证明,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洛阳市隋唐城植物园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张跃进、董建学给马X打的收条,甲方为张文仲、乙方为刘XX的购房协议书,刘XX、闫XX收到退赃款所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进、董建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跃进涉案数额巨大,董建学涉案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诈骗闫XX过程中,被告人董建学属事中参与,与被告人张跃进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张跃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建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诈骗所得退赃已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对被告人董建学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跃进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张跃进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