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今日法庭辩论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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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的法庭调查阶段一直持续了整整两天,至24日下午休庭之时,对于公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上44大笔受贿罪,共七十多小笔受贿罪以及其

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的法庭调查阶段一直持续了整整两天,至24日下午休庭之时,对于公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上44大笔受贿罪,共七十多小笔受贿罪以及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调查完毕。

25日作为最后一天,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昨天关于受贿罪的指控,与此前一天集中于承包矿山迥异的是:昨天的指控数十笔大多数是集中于曾锦春收人钱财接受请托以替人承揽工程事项。这和接受请托替人打招呼承包矿山两个大部,构成了其起诉书第一大类的主要特色;此外,第二项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进行了询问、举证和说明。

一笔一笔法庭调查时,双方各有争论,但总体还算平静,而当法庭调查进行到第十二大笔——伙同曾峰(曾锦春之子)共同收受陈江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这一笔时,与之前曾锦春的陈述有了不一致。

第十二大笔共分两小笔,公诉机关具体指控如下:一是2003 年3、4月,陈江为了承揽资兴市法院拍卖东江特种水泥厂的业务,便通过曾锦春之子——曾峰请其父帮忙,曾峰将陈江的请托转告给了曾锦春。在曾锦春的关照下,陈江承揽了该拍卖业务。

拍卖完成后,陈江为了能尽早拿到拍卖佣金,又通过曾峰请其父帮忙。曾峰将陈江的请托转告了曾锦春。曾锦春即给资兴市法院负责人打电话要其支付佣金。陈江为感谢曾锦春,从佣金中拿1 0万元在五连冠酒店通过曾峰送给曾锦春。

二是2005年上半年,郴州市鲤鱼江煤矿因破产进行拍卖,陈江为承揽该笔业务,通过曾峰请曾锦春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分一半佣金给曾锦春。曾锦春向时任郴州市煤炭局纪检书记、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唐代先打招呼,让陈江承揽了该拍卖业务。

为了感谢曾锦春的关照,2005年5月10日陈江从建设银行支取45万元,在万国大酒店曾峰的车上送给曾峰。曾峰回家后将陈江送45万元的事告诉了曾锦春,并和曾锦春商量决定分20万元给唐代先,其余30万元由曾峰支配。次日,曾峰就拿了20万元给了唐代先。过了几天,曾峰打电话向陈江要5万元,陈江在曾锦春家楼下给了曾峰5万元,曾峰将此事告诉了曾锦春。对此,曾以前供述承认了。

而在24日的法庭上,当辩护律师丘兴隆问到第一小笔10万块钱先送到谁手上的问题,曾锦春表示先送到自己手上再由自己转给儿子曾峰,与之前曾锦春之说法不符;对第二小笔,曾锦春翻供表示是陈江要给曾锦春,曾锦春再要曾峰去拿。

丘兴隆当场劝说:“你不能作为父亲就揽住这个事情,这会让我作为辩护人而无所适从”后,曾锦春仍然坚持是曾峰把帮忙的事情找到自己,而自己帮了忙,陈江就把钱送给自己,并称“还是坚持这个说法”。经过控方举证后,丘兴隆表示:同意控方意见,同意控方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证明钱是曾锦春之儿子曾峰收的。

当天下午,当调查至第二十八大笔“(曾锦春)与曾峰共同收受陈远翔、贺定辉、孙思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时,其中有两小笔。丘兴隆表示:有两个问题问曾锦春,请曾如实回答。其两个问题是“两笔钱是通过曾峰交给你的,或者是直接给你的,还是给了你再给曾峰的”。曾锦春还是表示钱是给自己的。丘表示了遗憾。

当法庭调查至第三十八大笔“与其女曾云悉共同收受田小宝”贿赂8万元”、第四十大笔“与曾云悉(曾锦春之女)共同收受杨国艳贿赂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时,他仍然把责任揽了下来。

对此,公诉方进行了相关证据说明,而曾锦春辩护律师丘兴隆表示:“钱是给曾云悉的”,并提请法庭采纳公诉方意见。同时,对曾锦春的出于父子、父女感情而产生的“大包大揽”进行了斥责,并表示对这种行为,他保持不予辩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