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拍卖公司不得侵害钱钟书杨绛书信手稿著作权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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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这是杨绛维权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这是杨绛维权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收到裁定书后,杨绛的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和其助手王晓慧律师在第一时间接受了光明日报记者独家采访。王登山说,裁定书明确指出,“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钱钟书去世后,杨绛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行使其发表权。钱瑗去世后,杨绛和钱瑗的丈夫作为其继承人,由于钱瑗的丈夫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绛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在裁定中特别强调,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定认定,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将导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据此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