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新民俗 蔡新军与刘建新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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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蔡新军诉被告刘建新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代蔚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新军到庭参

原告蔡新军诉被告刘建新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代蔚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2日,原告给被告承接的书香园2号楼外墙做拉毛处理。于2009年6月18日完工,经结算被告尚欠15 000元工资款未付。2009年6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09年6月底付清欠款。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5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2009年6月18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 000元入的事实。

被告刘建新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其能证明的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9年5月12日至6月18日,原告在被告承接的新郑市书香园工地打工,为书香园2号楼外墙做拉毛处理。

2009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工资15 000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2009年6月底付清工资款,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军为被告刘建新打工,被告刘建新下欠原告蔡新军工资款15 000元,有被告刘建新为原告蔡新军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蔡新军要求被告刘建新支付工资款15 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蔡新军工资款15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