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善武冤案真相大揭秘】孙善武案提请再审已获立案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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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孙善武,男,汉族,1947年10月出生,湖北新洲县人,曾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0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4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2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善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008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善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孙善武在任河南省委常委兼洛阳市委书记期间,

孙善武,男,汉族,1947年10月出生,湖北新洲县人,曾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0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4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2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善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8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善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孙善武在任河南省委常委兼洛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

孙善武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善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2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孙善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69万元,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孙善武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孙善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