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冯涛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波、冯涛犯盗窃罪一案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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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冯波,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鹤煤九矿抽放队工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

被告人冯波,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鹤煤九矿抽放队工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涛,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鹤煤九矿机电队工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波、冯涛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波、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的一天11时许,冯波、冯涛在山城区重工局家属院赵某某家盗窃电冰箱一台、缝纫机一台、水管等物(价值共计1005.41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波、冯涛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赵国粉的证言,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所证实,被告人冯波、冯涛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波、冯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波、冯涛当庭自愿认罪,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波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冯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