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受贿、滥用职权案上午开庭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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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网讯(记者 李颖)今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受贿.滥用职权案,出庭接受审判的还有他的弟弟陈某.被

本网讯(记者 李颖)今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受贿、滥用职权案,出庭接受审判的还有他的弟弟陈某。

被告人陈国良是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曾任绍兴县马鞍镇党委副书记、马山镇镇长、党委书记、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

检察机关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国良在担任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或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协助区管委会主任分工负责工业经济、招商引资等工作并分管区经济发展局、国际投资合作局等部门。

2003年至2012年,在其担任袍江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又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另案处理)及江苏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某的企业投资项目落户、企业变更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工程承接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与弟弟陈某及被告人朱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金某注册的资金1045万元人民币。

起诉书还指控,陈国良以袍江管委会副主任身份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外资企业项目申报、企业变更等事项审批时,明知他人采用虚假外资虚构投资项目,明显不符合外资企业项目申报及变更条件,仍然违法为他人进区预审或股权变更等提供审批手续,帮助完成非法获取土地的转让,导致国家土地出让差价损失共计人民币193.6万余元,外资企业奖励费损失计人民币13.1万余元,并致金某多次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32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国水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股权,与朱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公司股权。由于陈国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