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张向明逮捕 让外甥女代受贿 郑州铁路局原副局长被判4年

2017-09-0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去年8月,有媒体报道,中共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经研究决定,免去李会林郑州铁路局副局长职务,同意郑州铁路局党委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 河南商报记者

去年8月,有媒体报道,中共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经研究决定,免去李会林郑州铁路局副局长职务,同意郑州铁路局党委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 河南商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会林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其外甥女代为收受中铁七局相关负责人安排购置的一套北京房产。

李会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受贿 房子落在外甥女名下 中铁七局原总经理刘某供述,为了感谢时任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的李会林对中铁七局工程项目的关照,并和他维持好关系,希望他以后在工程上继续关照,2008年,中铁七局出资在北京给李会林购买了一套房产。

但该房产并未直接落到李会林名下,而是由其外甥女谭某代为收受。 当时,李会林提供了谭某的手机号,刘某安排赵某联系谭某看房、签订购房合同。

后来,购置房产的事情办好后,刘某告知李会林该情况,李会林表示感谢。 自首 将房产证等购房手续退掉 并主动投案 谭某说,李会林曾提出退房,但没有坚持,并予以默许。

谭某于2010年3月将房子出租出去,租金每月4000元,2012年5月收回,2013年4月谭某入住。 2015年8月初,李会林让其将该房产的房产证等购房手续退掉。 2015年8月10日,李会林主动投案,因涉嫌犯受贿罪,其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李会林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06年以来,李会林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并分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中铁七局的请托,对中铁七局承建工程予以关照。

2008年10月,在李会林默许下,由其在北京工作的外甥女谭某代为收受经刘某安排购置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7号楼2704室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292.

4478万元,房屋所有权落户于谭某名下。 庭审 主观上系直接故意 并不是间接故意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李会林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也提出了辩护意见:李会林未直接接受房屋贿赂,而是在行贿人刻意安排下,由其谭某代为接受,客观上有较强的被动接受行为,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会林自首,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未对国家造成损失,系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会林非法收受中铁七局所送房产主观上是明知的,看房、签订购房合同,谭某均告知李会林,李会林予以默许;签订购房合同后,刘某告知李会林,李会林表示感谢,且实际控制该房产6年有余。

法院认为,虽然李会林收受房产的行为是被动的,但其决意接受贿赂,主观上系直接故意,故辩护人提出李会林主观上系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提出李会林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

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4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院最终认为,李会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李会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会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查封在案的被告人李会林受贿所得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路1号院7号楼27层2704室房产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上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