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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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

[陈有西按]李庄案开庭过去已经二十多天了,判决也有半个多月。法律程序已经走完。高子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早先已经公布,我这里也公布一下,算是对前天新华社重庆站和重庆日报所谓的《李庄案始末》的一个回应说明吧。好多律师同行质疑我没有信守诺言不公布《二审辩护词》和终审《判决书》。今天算践诺了。至于李庄案,事情不会就此结束。文章从哪方面做,中国法治之路朝前走还是朝后走,看着就是。

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二审辩护词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庄及其家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和高子程律师一起,继续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本案还有一位辩护人刘仁文律师,因为出庭律师限于两人,今天只作为记录出庭,不发言。我完全同意高子程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他的辩词有四万多言,相信一定会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为使法庭进一步明了真相、准确判断证据,审查一审错判的根源,重新审查本案证据,慎密研究本案法理,我再补充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态度和辩护人的独立性

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靠当事人自认来确立法律事实,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对照法定要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种认为被告自认有罪就可以定罪的观念是错误的。法庭在被告一开庭就认罪撤回上诉理由的表态后,仍然严格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辩护人的辩护功能,是独立、超脱于被告的。辩护人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者,为被告服务,但又独立于被告的意志。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事实负责;律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负责。

因为被告是行为人,对事实真相最清楚,辩护律师不是事实真相的亲历者。而对证据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则是律师的职能。律师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要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也不排除事实判断不同于被告的认识。

至于法律适用,则完全是律师的专长,应由辩护人进行独立判断,因为被告被限制自由,信息封闭,对法律往往没有专业律师精通,因此必须依靠律师作出判断。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适用上,律师的辩护都有别于被告。

同样,辩护律师的态度,也不能倒推为被告的态度。被告认错、甚至出于各种因素认罪,都不能影响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认错、认罪,不等于律师也必须作有罪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也不能理解为被告不认罪,态度不好,不能从轻。这是《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