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我为陈忠林教授评李庄案“整体公正”而“大惊小怪”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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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第十五节我为陈忠林教授评李庄案"整体公正"而"大惊小怪"        怪侠昨日撰文<律坛怪侠给陈忠林教授的人大建议打零分>一文,

     第十五节我为陈忠林教授评李庄案“整体公正”而“大惊小怪”

        怪侠昨日撰文《律坛怪侠给陈忠林教授的人大建议打零分》一文,除在新浪博客上首发之外,还发表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凤凰网论坛、天涯杂谈、红网、凯迪、网易、腾讯等各大论坛。网友“秋之葵”还将此文在天涯的法律论坛予以转发,特在此向网友“秋之葵”表示感谢!

       网友“幽谷泠音”在天涯的法律论坛上留言,说我的0分打高了,“怎么说也是该打个负分吧”。

       我今天给陈教授打的负分是我昨天早就想好了的,并不是受到网友“幽谷泠音”的启发,特在此作一说明。

       陈忠林教授在李庄案发生后在媒体上发表了诸多高论,怪侠将撰文一一给予评价。本文仅对陈教授在此次人大会议上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的采访时,再一次确认李庄案“整体公正”进行评价,并给予其负分。

       承认李庄案虽有“瑕疵”但“整体公正”。这是陈忠林教授对李庄案的整体评价。陈教授所指的“整体公正”应当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部分,陈教授对此当无异议。

       怪侠认为:李庄案过于吊诡,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而不是陈教授所指的“瑕疵”。这些违法之处充分显示李庄案在整体上是不公正的!

       限于篇幅,本文只选取了李庄案程序和实体上最明显、最重要、最能说明李庄案“整体不公正”的几个问题向陈教授请教。

        一、重庆警方在李庄案侦查初期将李庄有罪证据泄露给媒体,只安排媒体进行单方采访,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明文规定,而且借助媒体在开庭前对李庄进行舆论审判,这难道是“整体公正”的表现吗?

       李庄于2009年12月13日被逮捕。一天之后,中青报即发表了《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一文,该文的材料均来自重庆警方。12月15日,央视播出新闻《重庆打黑:律师身陷“造假门”》。在中国青年报和中央电视台的两次新闻采访中,重庆警方均没有让记者采访当事人李庄,而只安排采访了举报李庄的龚刚模,这对于李庄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重庆警方在李庄案立案侦查五天之内将重要证人马晓军的证言泄露给记者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这绝对不是陈忠林教授所称的瑕疵,而是一种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我在谈李庄案系列文章之七《律坛怪侠建议追究重庆警方在侦查阶段向中青报泄露马晓军证言这一国家秘密的泄密法律责任》已有详细阐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怪侠在此特别指出的:中青报在李庄案侦查阶段,将尚未质证的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在媒体上发表,却不同时发表李庄的无罪辩解,这对李庄是公正的吗?

       二、高子程、陈有西律师开庭前只复印了控方99份证据的15份,其阅卷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难道只是李庄案的“瑕疵”吗?这难道能够显示李庄案“整体公正”吗?

       李庄案的控方证据共有99份,但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开庭前却只拿到了15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明文规定,辩护人有权复印李庄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我在给薄书记的第三篇商榷文章《重庆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中已阐释得非常清楚,故在此不再赘述。

       怪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陈忠林不认为法院的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只是瑕疵。一个著名法学家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置法律的明文规定于不顾,难怪重庆法院敢于“无法无天”?!

       三、高子程、陈有西律师在一审庭审时不能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其质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难道只是李庄案的“瑕疵”吗?这难道能够显示李庄案“整体公正”吗?

       李庄一审庭审现场,重庆的“十佳公诉人”么宁两次不让高子程、陈有西对吴家友、马晓军证言的原件辨认质证,由于法庭不予支持,使高子程、陈有西没有当庭对马晓军的证言原件予以辨认质证。

       辩护人有权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原件当庭辨认质证,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重庆法院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在给薄书记的信函《重庆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质证权》一文中阐述得非常清楚。

       我非常不能理解的是:著名的陈忠林教授却对律师不能当庭辨认原件质证的行为只认为是一种瑕疵!重庆有如此高水平的法学教授,才有重庆法院如此高水平的审理!

       我不知道陈忠林教授几十年教出来的学生中是否有做律师的。如果陈忠林教授做律师的学生都像老师所教的,在庭上不要对证据原件辨认质证,那岂不是害惨了当事人?!

       四、重庆市一中院在重要证据彼此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即判决李庄有罪,这难道只是“瑕疵”?这难道也是“整体公正”?

       李庄案二审判决在证据认定部分对李庄是第一次会见(11月24日)还是第二次会见(11月26日)“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时,对五个证人两种完全不同的证明内容竟然都予以认定:既认定龚刚模、龚刚华、龚云飞三人的第一次之说,同时认定了马晓军、吴家友的第二次之说。

       这是我二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中所见过的最吊诡的刑事判决书,所见过的最荒唐的证据认定!难道这就是重庆的铁案?!

       由于证据认定部分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竟然没有认定李庄到底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会见龚刚模教唆被刑讯逼供的,来了一个暗渡陈仓、无为而判。幸喜李庄案不是杀人案,否则,重庆一中院在没有查清李庄何时杀人的情况下,即对李庄定罪量刑,李庄人头落地就太冤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规定,有罪判决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庆一中院对五个重要证人的证言认定时进行了彼此互相矛盾的认定,在事实认定部分对证言所显示的两种矛盾认定完全予以回避。如此判决李庄有罪,天理何在?

       我在谈李庄案之五《李庄没有采取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和之六《律坛怪侠对马晓军律师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法律解读》两文对重庆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书的漏洞阐述的很清楚,本文不再赘述。

       李庄案二审判决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对于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李庄案,陈教授居然认为这只是“瑕疵”,居然认为“整体公正”。呜呼,我不知道陈教授在课堂上是如何向学生阐述法的价值、法的公正和法治理念的?

       五、重庆一中院以李庄“眨眼睛”而治其罪,难道这也是只是“瑕疵”?这难道也是“整体公正”?

       重庆一中院在龚刚模的证言认定中,认为“李庄走到铁窗边靠近他小声地教他并眨眼示意”。故在事实认定中认定“李庄采取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的事实”,“暗示”的方式也就是“眨眼睛”。重庆一中院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采信龚刚模的证言“有这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其采信的是一种主观臆断,一种揣测,与汉武帝的“腹诽”之罪和秦桧杀岳飞的“莫须有”之罪同出一辙!我在谈李庄系列文章之二《李庄“眨眼睛”获罪给中国刑辩律师带来的深度恐惧》中对此阐述得非常清楚,故不再赘述。

       李庄律师因“眨眼睛”暗示而获罪,陈教授说李庄案是虽有“瑕疵”但“整体公正”。下一个王庄律师因“张嘴巴”暗示而获罪,陈教授仍然说王庄案是虽有“瑕疵”但“整体公正”矣!再下一个丁庄律师因“摇脑袋”暗示而获罪,陈教授还是会说丁庄案虽有“瑕疵”但“整体公正”矣!……

        据此五点,故怪侠给陈忠林教授评价李庄案的“整体公正”打了负分,具体负多少份,请陈忠林教授自己填上去就行。诸君以为然否?

       如果陈教授不同意我给他打的负分,同打0分那篇文章结尾一样,我期待和陈忠林教授平等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