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媒体 许霆案改判5年是媒体的胜利还是法律的尴尬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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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倍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据消息人士称,许霆案彰显现行刑法对财产刑数额的规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不符,全国人大有意修改刑法.许霆已当庭表示不上诉,许彩亮坚持认为,儿子许霆是无罪的,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并在法院门口拉起"有错≠有罪!"的横幅.一位法院内部的人士告诉记

倍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据消息人士称,许霆案彰显现行刑法对财产刑数额的规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不符,全国人大有意修改刑法。

许霆已当庭表示不上诉,许彩亮坚持认为,儿子许霆是无罪的,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并在法院门口拉起“有错≠有罪!”的横幅。

一位法院内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说老实话,没有你们媒体,许霆不可能是这个结果,就算上到最高院,也要起码判个10年以上。

专家:许霆案属特案特判

“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3月31日下午,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审判长手头判决书的最后这几句话刚念完,法庭里顿时响起一片惊叹声。

3月31日,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以为银行不知道属“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属于特案特判须报最高法院核准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甘正培说,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广州中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媒体:许霆案轻判没有根本解决司法分歧

从无期改判5年有期,当然是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但从反响来看效果似乎不佳。由许霆案所引发的公共议题涉及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但围绕许霆案的争辩核心仍是许霆的罪与非罪,而不在或主要不在罪轻罪重。因此,在许霆的量刑上无论如何轻判都会引发争论。

当然,司法必须依其自身规律行事,并以其独立的品格坚守法律的底线。判决应尊重民意,却不可屈从于民意。在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包括许霆案在内的大多公共事件,民意均无法达成共识。如果司法一味追随民意的变幻而反复无常,则法治、秩序将不复存在。

尽管许霆案在事实上已成为一宗具有轰动效应的影响性诉讼,广州中院的重审判决却只能依事实和法律,而不能依许霆案的影响及该案一审所招致的批评确定刑期。许霆案重审,法院自然可以依法改判,只是法院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告诉民众之所以如此定罪与轻判的理由。

媒体是这样引述再审判决理由的: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经最高院批准,遂作出上述判决。那么,我们如果尊重法院的再审判决,并相信判决理由是坚守司法独立品格的应然所在,那么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但又尚未引发舆论关注的其他“恶意取款案”,也理应根据“同案同判”予以对待。

由于中国是制定法国家,许霆案的再审判决对其他案件在理论上并无拘束力。但在事实类似、依据的又是同一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同案不同判,势必加剧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不信任,也将对“法制统一”原则造成冲击。如果定罪量刑,并非依司法规律,而仅仅因受新闻舆论关注度的多少,那么不论许霆案的改判是否合乎实体正义,都难称是司法的胜利。

许霆案改判易,维护司法统一难。尽管许霆已声言不再上诉,但许霆案似乎还未到画上句号时。据《新京报》

各方声音

刑法教授:改判结果挑战立法司法

广东省商学院院长王学沛教授认为,许霆案自原审判决以来,包括法学理论界在内的各方观点概括起来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二是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三是判处无期徒刑是不是过重。

王学沛教授认为,改判结果体现了公平、正义,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我认为,许霆案件,给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广州中院的重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官在应对这一挑战时所展现的素质和能力,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代理律师:舆论监督起了很大作用

杨振平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律师表示尊重,这一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杨振平律师表示,4月1日或2日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就此,杨振平律师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市民感叹:两次判决差距咋这么大

3月31日旁听完宣判之后,众多市民网友看法不一,但大多数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不过,也有不少人感叹说,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前后两次判决如此大差距,实在没有想到。

但也有市民表达了相反的看法。一位自称“在检察院工作”的旁听男子表示:自己是搞经济犯罪侦查的,看到报纸上说肯定会判许霆有罪,还很高兴,以为是10年左右徒刑,没想到是这样结局,法院的变化太大。广东某高校老师张艳说:“我以为应该是8年到10年徒刑,没想到这么轻。虽然我不懂法,但这个人(许霆)又不认罪,又不退钱,还骗法官说是保管银行的钱,一点都不老实,为何判这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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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许霆”还了钱仍判无期

目前已服刑7年父母要为儿子翻案

“我儿子与许霆一样,可许霆多么幸运,他不还钱只坐5年牢,而我的儿子还了钱还要判无期徒刑”。3月31日下午,在广州市中院第一法庭内,旁听席上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妇引起大家的关注。他们来自云南,是与许霆有同样遭遇却命运迥异的青年何鹏的父母,他们专程从云南赶过来,就是为了亲耳听听决定许霆命运的重审宣判结果,以便为儿子翻案。

何鹏,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案发时系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