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峰受贿判决书 唐新尧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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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唐新尧,曾用名:唐兴尧,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铜仁市水务局副局长.2013年9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泽富,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新尧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

被告人唐新尧,曾用名:唐兴尧,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铜仁市水务局副局长。2013年9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富,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新尧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新尧及其辩护人王泽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碧江区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5日,被告人唐新尧任德江县水利局局长。2006年2月2日,德江县委、德江县政府成立县烟水配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被告人唐新尧任副组长。2007年2月29日,被告人唐新尧被免去德江县水利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职务。

2007年12月10日,被告人唐新尧被任命为铜仁地区水利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水利工程管理、河道管理、农村小水电等方面工作。分管农电站、水管站工作。铜仁地区水务局党组于2011年1月8日对该局领导重新分工,被告人唐新尧负责水利基建、水利管理、河道管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

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唐新尧不再分管河道管理科。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唐新尧在任德江县水利局局长和铜仁市水务局(原铜仁地区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水利工程承建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各水利工程承建商贿赂共计人民币9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沈军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2002年5月起,沈某承接了德江县的一些小型水利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沈某在2003年、2004年、2005年春节期间,在被告人唐新尧家中分别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共计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3万元。

二、收受秦某忠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秦某忠挂靠黔东南水电工程公司承建工程,2007年2月12日,德江县水利局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签订了“德江县共和乡青杠堡烟水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08年4月3日签订了“德江县共和乡青杠堡烟水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07年5月份的一天,秦某忠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德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4万元。

同年10月份的一天,秦某忠在上述地点又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3万元。

三、收受夏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007年2月6日,德江县烟水配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德江县枫香溪烟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承建,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由夏某承建。夏某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在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于2007年上半年、下半年时分别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5万元,共10万元。

四、收受刘某彬15万元的事实

2005年10月25日,被告人唐新尧代表铜仁地区洼地排涝工程办公室与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经办人刘某彬签订了“德江县海溪沟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为感谢被告人唐新尧,2006年底的一天,刘某彬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德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5月份的一天,在铜仁市水务局的大院里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2009年农历年底在铜仁市水务局大院里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2012年农历年底在原农校门口刘某彬的车上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

五、收受代某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

2008年5月10日,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代某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并委托代某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2009年9月4日,代某代表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地区洼地排涝工程办公室签订了“铜仁地区2008年度防洪综合整治洼地排涝工程B标段(印江县阳坝)施工协议书”,2011年5月20日与印江县河道管理所签定了“印江县洋溪河堤防工程施工协议书”,2009年1月16日与铜仁地区大型灌区建设管理局签订了“铜东灌区二期2008年度节水续建配套工程A2标段施工合同”,2012年6月28日与铜仁市洼地排涝办公室签订了“印江县洼地排涝水毁项目恢复工程施工协议书”,并由代某负责的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承建上述工程。

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在其承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上的关照,2009年正月初一,代某在印江县城郊的路上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代某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以上代某共计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8万元。

六、收受张某安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张某安以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贵州省印江县承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得到唐新尧对其承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上的关照,2009年春节的一天,张某安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

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正月初一,张某安在印江县城路口各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

七、收受刘某宣、徐某洪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2009年水利工程承建商刘某宣、徐某洪合伙在德江县、沿河县、铜仁地区承建了部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宣、徐某洪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

2010年春节的一天,二人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德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2010年9月份的一天,二人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贵阳市“盛世花城”小区的住宅外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4万元。

2011年春节期间,二人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德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二人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期间,二人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德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3万元。2013年春节期间,刘某宣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德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

八、收受陈某能5.5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陈某能以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铜仁地区及万山区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在其承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照顾,2011年1月份的一天,陈某能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

同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能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2012年1月份的一天,陈某能在上述地点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新尧与陈某能同乘一辆出租车,在该车上,陈某能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0.5万元。

九、收受曾某长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曾某长以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松桃县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12年初的一天,曾某长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同年4、5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贵阳市“盛世花城”小区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

同年7月份的一天,在该地点曾某长再次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10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窑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在铜仁洋汇酒店曾某长入住的房间里,曾某长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以上曾某长共计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7万元。

十、收受梁某忠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梁某忠以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松桃县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和9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期间,梁某忠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以上梁某忠共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3万元。

十一、收受邓某明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邓某明以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铜仁市及万山区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在工程质量上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12年5月份的一天,在铜仁市水务局宿舍唐新尧的住房里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的一天,邓某明在上述地点再次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以上邓某明共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4万元。

十二、收受李某光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李某光以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铜仁市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12年5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

十三、收受夏某森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夏某森承包了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铜仁市承建的部份水利工程以及以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铜仁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12年5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2万元。同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贵阳市都司路口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

十四、收受刘某江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刘某江以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铜仁市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其承建的工程质量上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13年2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1万元。

十五、收受徐某松人民币0.5万元的事实

水利工程承建商徐某松以贵州石阡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铜仁市承建水利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2013年春节的一天,在铜仁市水务局大院内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0.5万元。

十六、收受李某川人民币0.5万元的事实

贵州省石阡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石阡县承建了水利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唐新尧的关照,该公司法人李某川于2013年春节的一天在被告人唐新尧位于铜仁市水务局的宿舍内送给被告人唐新尧人民币0.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新尧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唐新尧的户籍证明,铜仁地区委员会地干任(2007)115号通知,中共德江县委组织部组干(2001)65号文件,德江县人大常委会德人大任(2001)09号文件,德江县委员会德委(2006)03号通知,德江县委员会县人干(2007)67号通知,德江县委员会县人干(2007)68号通知,铜仁地区行政公署铜署任(2007)22号任免通知,铜仁地区委员会地干任(2007)115号通知,铜仁地区水利局党组铜地水党(2008)4号文件,铜仁地区水务局党组铜地水党(2011)1号文件,铜仁市水务局党组铜水党(2012)2号文件,德江县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管理站2002年5月25日与沈某签订的“德江县农村饮水解困及渴望工程树碑合同”、德江县烟水配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8日与沈某签订的“枫香溪烟水配套工程一级提水枫香溪输水干管软坳片区蓄水池及供水管网标段施工合同”、标志牌单个预算表、安装发票、沈某出具的领条、工程结帐单、收款收具、单价支付项目支付工程量结算审核表、施工单位为沈某的德江县稳平镇深溪村人饮工程项目支付审核表、德江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进度报表、德江县共和撕栗坝人饮工程项目支付审核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标通知书,2007年2月12日德江县水利局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签订的“德江县共和乡青杠堡烟水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08年4月3日签订的“德江县共和乡青杠堡烟水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支付通知单、电汇凭证、秦某忠2007年4月13日出具的借款单、付款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报帐票据汇总单、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发票。

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夏某2007年2月6日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施工协议书”,德江县烟水配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2月6日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德江县枫香溪烟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烟草专卖局黔水烟(2006)77号批复,记帐凭证,夏某出具的借款单,项目实施资金预付计划表,烟水工程资金拨款书,夏某出具的收条,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铜仁地区洼地排涝工程办公室2005年10月25日与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德江县海溪沟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合同,转帐凭证,现金支票存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建筑安装业发票,收据。

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10年3月25日代某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代某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通知,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2009年9月4日铜仁地区洼地排涝工程办公室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地区2008年度防洪综合整治洼地排涝工程B标段(印江县阳坝)施工协议书”,2011年5月20日印江县河道管理所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印江县洋溪河堤防工程施工协议书”,2009年1月16日铜仁地区大型灌区建设管理局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东灌区二期2008年度节水续建配套工程A2标段施工合同”,2012年6月28日铜仁市洼地排涝办公室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印江县洼地排涝水毁项目恢复工程施工协议书”,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贵州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2013年1月5日与张某安签定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印江县水务局2012年12月31日与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印江县肖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协议书”、“印江县水源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协议书”、“印江县堰塘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协议书”,铜仁地区洼地排涝办公室2009年1月17日与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地区洼地排涝工程2008年度新增国债A标段施工合同”,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7月13日与罗康理签订的“项目内部施工协议,2009年10月23日刘某宣与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010年6月5日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与德江县水利局签定的“德江县农林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1月德江县水务局与毕节地区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德江县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4标段施工合同”,2011年1月11日毕节地区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洪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德江县水务局2012年2月20日与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总队签订的“铜仁地区2011年度小(二)型病险水库B1标段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月22日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处与刘某宣签订的“项目内部责任书”,情况说明,2013年4月15日沿河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与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处签订的“2012年度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18标段合同协议书”,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贵州长禹建设有限公司任职决定,中标通知书,铜仁地区东部灌区建设管理局2010年12月1日与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东灌区三期2010年度节水续建配套工程C3标段”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兴能2012年8月7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书,2012年1月20日万山区水务局与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地区2011年度新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11标段施工合同书”,建筑业统一发票。

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任职书,铜仁地区松桃道塘水库工程管理局2007年4月与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铜仁地区松桃道塘水库总干渠工程CI标段施工合同书”,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铜仁地区松桃道塘水库工程管理局2007年9月与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道塘水库东干渠工程CI标段施工合同书”,铜仁市万山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2012年1月19日与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地区2011年度新建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9标段施工合同书”,铜仁市民生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14日与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市2012年度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1标段施工合同书”,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沿河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2013年4月11日与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市第二批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C4标段施工合同书”、发票、收据,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仁市碧江区水利工程管理站签订的“铜仁地区2011年度新建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10标段施工合同书”,2012年11月27日与江口县水务局签定的“江口县都村、四宝、洋子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书”,2012年12月28日与铜仁地区道塘水库工程管理局签订的“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道塘水库棉花山支干渠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1月16日与玉屏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签订的“铜仁市2012年度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7标段施工合同”,2012年1月15日与松桃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签订的“铜仁地区2011年度新建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8标段施工合同”,2012年2月5日与铜仁地区东部灌区建设管理局签订的“铜东灌区201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B1标段施工合同书”,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部承包情况说明、与吴八仙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2012年12月31日铜仁市东部灌区建设管理局与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东灌区2012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C1标段施工合同”,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夏某森施工项目的说明”,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任职文件、证明,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12年11月16日玉屏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与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市2012年度小II型病险水库B5标段施工合同”,2013年5月16日玉屏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与福建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铜仁市第二批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C8标段施工合同”,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0日与刘某江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福建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贵州石阡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4日与铜仁市民生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铜仁市2012年度小II型病险水库工程B2标段施工合同”,贵州石阡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徐某松签订的“内部管理协议书”,贵州省石阡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8月16日与石阡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证人沈某、秦某忠、夏某、邓某明、张某安、代某、刘某彬、刘某宣、徐某洪、陈兴能、梁某忠、曾某长、李某光、夏某森、刘某江、徐某松、李某川的证言,被告人唐新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唐新尧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的事实。

被告人唐新尧的供述、立案决定书,碧江区检察院传唤通知书,碧江区检察院查封通知书。

被告人唐新尧当庭供述,证明纪委的工作人员到其单位找到局长,局长通知他去核实有关情况,他去时纪委的工作人员也在局长的办公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新尧无异议,公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唐新尧具有自首情节,也不能证明唐新尧积极退赃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唐新尧没有主动到案,只是在纪委工作人员在其工作的单位铜仁市水务局找到其后,在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讯问时供述了受贿的事实,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关于积极退赃问题,被告人唐新尧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并没有主动将受贿款交纳到办案机关,不属主动退赃,故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达到上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新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德江县水利局局长,德江县烟水配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铜仁地区(市)水务局副局长,负责水利工程管理、河道管理、农村小水电、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水利工程承建商谋取利益,并收受各水利工程承建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5.

5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新尧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唐新尧的刑事责任。

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新尧2012年8月的一天在铜仁市“皇家咖啡”下面一家商务宾馆收受刘某宣人民币2万元,经查,被告人唐新尧供述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刘某宣、徐某洪约他在铜仁市皇家咖啡下面他们住的一家商务宾馆的房间里,刘某宣送给他2万元,当时他们3人在场。

但证人刘某宣证实2011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一个人在铜仁大十字福霖大厦门口送给唐新尧2万元,证人徐某洪证实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宣一个人在铜仁送给唐新尧2万元,刘某宣给他说过是去铜仁送给唐新尧2万元,被告人唐新尧的供述与证人刘某宣、徐某洪的证言不吻合,且证人刘某宣、徐某洪的证言也不吻合,故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人唐新尧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唐新尧归案后如实供述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新尧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唐新尧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唐新尧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新尧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之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唐新尧减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唐新尧受贿金额达95.

5万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唐新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新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新尧违法所得人民币95.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