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替子出具欠条被起诉还款后反悔 法院:属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

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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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早在2010年11月,王子超就与李华(某品牌羽绒服省级代理商)签订了一份该品牌羽绒服的县域经营许可合同.此后,他们在靖安县城开了一家专卖店.

早在2010年11月,王子超就与李华(某品牌羽绒服省级代理商)签订了一份该品牌羽绒服的县域经营许可合同。此后,他们在靖安县城开了一家专卖店。

开店之后,王子超将专卖店交给其儿子王小辉经营和收益,这样,李华在后来便一直是与王小辉之间直接进行供货和付款。

后来,王小辉停止了专卖店的经营,并欠付李华部分羽绒服款。

直到2013年3月,李华来到靖安向王小辉催收货款。因王小辉人在外地,王子超在与李华经结算确认欠款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李华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言明:王子超欠付李华羽绒服款4.6万元,两个月内付清货款。

但是,还款到期日届满后,李华因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子超还款。

王子超辩称,该款实为其儿子王小辉经营所产生的欠款,李华也知晓情况,所以该款应当由王小辉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华与王子超因签订了羽绒服县域经销合同而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李华与王小辉之间事实上的供销行为也是基于该合同而产生。

虽然李华与王小辉之间直接进行供货和付款,但在李华催索债权时王子超不仅核算了价款还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欠条。这说明王子超是在获得了债权人李华的认可下自愿承担该笔债务,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均未对具体价款提出异议,所以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4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李华诉请王子超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王子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靖安县法院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