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思明与被告陈宝球民间假贷胶葛一案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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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托付代理人苏钒,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球.托付代理人潘冠生,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思明与被告陈宝球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

托付代理人苏钒,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宝球。

托付代理人潘冠生,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思明与被告陈宝球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因案情杂乱于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院长同意延伸审限六个月,后于2014年11月21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思明的托付代理人苏钒、被告陈宝球的托付代理人潘冠生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陈宝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陈思明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陈宝球以资金周转艰难为由向原告告贷50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借单》给原告,约好告贷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确保如期偿还。

一同,被告还将其名下的保时捷小轿车的产权证即《行驶证》及《机动车挂号证书》交给原告作担保。被告收到告贷后逾期不偿还,经原告屡次追讨未果,恳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告贷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我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至本案收效法律文书断定实行期限终究一日止),并承当本案诉讼费和产业保全费。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供给的首要根据有:1、《借单》,证实被告向原告告贷500000元的现实;2、《行驶证》及《机动车挂号证书》,证实被告为证实其有还款才华并确保准时还款而将被告陈宝球名下的保时捷小轿车的产权证交给原告作担保,进而证实被告已收到告贷。

被告陈宝球辩称,被告不知道原告,也没有见过原告,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原告供给的《借单》是被告签名,其时是有人与被告洽谈放款,拿《借单》来给被告签名,被告以为这是打印好的、填空式的借单,归于格局条款,要有被告收到原告告贷的收据及出示原告出告贷项的根据才华证实现实上告贷建立,便在借单上签名,但《借单》上原告的姓名是空出来的。

被告在《借单》上签名往后没有收到任何原告交来的告贷,也没有写过收到原告的告贷的收条,且这么巨额的告贷,借单却没有约好付出利息,更阐明借单是不具有实在性的。

综上,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告贷,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根据,恳求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