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魏军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兴隆农场场长魏军无法无天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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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盘锦市兴隆台兴隆农场杨家村后五里屯土地承包户,2000年1月与兴隆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自2000年1月至2029年12月31日,现只履行7年时间.2007年4月,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以市政府启动石油大街东段延伸工程名义,兴隆台区兴隆农场越权作出<失地农工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办法>(未加盖公章).以土地性质为国有为由,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取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法.并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关于停止供应杨家分场育苗水的情况说明>,停止向杨家分场后五里屯

盘锦市兴隆台兴隆农场杨家村后五里屯土地承包户,2000年1月与兴隆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自2000年1月至2029年12月31日,现只履行7年时间。2007年4月,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以市政府启动石油大街东段延伸工程名义,兴隆台区兴隆农场越权作出《失地农工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办法》(未加盖公章)。

以土地性质为国有为由,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取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法。并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关于停止供应杨家分场育苗水的情况说明》,停止向杨家分场后五里屯供育苗水,致使700余亩土地无法耕种。

信访人认为,即使市政府启动石油大街东段延伸工程也必须先行办理合法的征地批准文件,那么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停止向杨家分场后五里屯供育苗水,这种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土地承包户合法权益。

即使在办理合法的征地批准文件后,也应该严格限制并按批准用途、面积征用土地,即使修路也不能占用700余亩土地。

而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应由法律规定的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告,而不应由属于企业单位的兴隆农场违法越权作出,同时应当尊重土地承包户的意愿,优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案,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土地承包户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第三项以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每亩年产值不得低于2000元标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8条规定精神,比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土资(2004)238号文件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被征土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合计按30倍计算,不足达到原生活水平的,给予补贴。而这些法律文件兴隆农场拒不执行,我们向区政府上访,区政府拒绝作出答复。

现在两年过去了700余亩土地全部荒废,而我们多次到农场询问,农场领导说即使中央有批文,农场也会让它作废,也要按我们的办法去执行,随便你们到省和中央去上访。

我们特请国家最高机关详查,给予处理。 盘锦市兴隆台兴隆农场非法占地,没有手续多占、强占耕地。涉及土地3000多亩,农民都没有地种啦!!!!!!!!! 兴隆农场的一个场长不按法律办事,不执行省里、市里的文件。市长的批示也不去理睬,自做主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还说自己就是法!!!他那么胡作非为,市长、区长看在眼里,也不去管,任由他去做。他们官官相护,没法让老百姓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