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邮政管理局差旅费管理细则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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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只能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乘高铁.动车只能乘坐二等座,乘全列软席列车只能乘坐二等软座;乘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只能乘坐三等舱;乘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城市间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2.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只能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乘高铁、动车只能乘坐二等座,乘全列软席列车只能乘坐二等软座;乘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只能乘坐三等舱;乘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城市间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4.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开支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遇有单男单女情况可一人住标准间,凭据报销。若住宿费超出上限,按上限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上限,按上限报销。

2.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索要票据,出差结束后按出差自然天数在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无票据不得报销。

3. 在吉林市城区内检查,不享受差旅补贴。

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3.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其他交通支出,包括出租车费,公交、地铁等车票费,一律包含在市内交通费定额内,不予单独报销。

4. 到外县检查工作,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每人每天可享受市内交通费80元,否则不予享受。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票据,严格按照财会人员要求整理、粘贴单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依次经出差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会计、财务负责人及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六、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全额支付食宿费的,不再为出差人员报销食宿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差旅费其他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国家邮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邮办发〔2014〕1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