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龙人人 被告人唐某某、王成龙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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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1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汶川县,.2015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释放,当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彭措王某),男,1991年6月◑◑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金川县,.2010年2月2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四川省金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释放,3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1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汶川县,。2015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释放,当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彭措王某),男,1991年6月◑◑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金川县,。2010年2月2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四川省金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释放,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峰、雷体伦,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成龙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书记员胡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唐琳、被告人王成龙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峰、雷体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成龙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道奇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唐某某从成都市蜀汉路出发向成都高新区方向行进。

途中,王成龙王某某将该车交由不会开车的唐某某驾驶。当日23时40分许,当该车行至成都市创业路与紫荆西路交叉路口遇红灯准备右转时,该车先撞倒骑行自行车的郑翠蓉郑某某,又与沿紫荆西路向高朋大道方向行驶的川a***30捷达牌出租车发生碰撞擦挂,并最终撞向路旁树木。郑翠蓉郑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成龙王某某留在现场直至警察赶到。唐某某逃逸,然后于2014年11月5日19时30分许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六分局投案。

经检测,提取于2014年11月5日1时25分的王成龙王某某血液样品血液酒精浓度为197.9±8.7mg/100ml;提取于2014年11月5日10时的郑翠蓉郑某某血液样品血液酒精浓度为9.2mg/100ml。

2015年2月4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王成龙王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翠蓉郑某某闯红灯进入路口,郑翠蓉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岳喜岳某某不承担责任。其中王成龙王某某违反了《 alt="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href="javascript:StatuteTipShow(877767,1502513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等规定。2015年3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维持上述责任认定。……(本文书还有5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