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新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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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从2013年6月1日起,各学校(单位)实行新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现将主要事项告知如下,6月1日前的出差仍按老规定执行.一.住宿费1.标准: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直辖市.省会城市(含杭州市).计划单列市(如宁波市).经济特区等市区每人每夜限额标准为200元,衢州市以外的其他地区150元,县外市内120元,县内需住宿的80元.2.规定:①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部分都由个人自负.(原规定是个人自负30%).②出差:原则上两人一个标间,但确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

从2013年6月1日起,各学校(单位)实行新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现将主要事项告知如下,6月1日前的出差仍按老规定执行。一、住宿费1、标准: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直辖市、省会城市(含杭州市)、计划单列市(如宁波市)、经济特区等市区每人每夜限额标准为200元,衢州市以外的其他地区150元,县外市内120元,县内需住宿的80元。


2、规定:①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部分都由个人自负。

(原规定是个人自负30%)。
②出差:原则上两人一个标间,但确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③培训: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只按标准凭据报销,单数人员也同样标准。(继续教育学分、课时培训按原规定执行)。
二、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
1、标准:衢州市外,每人每天最高限额30元,市内县外,限额15元。


2、规定:①经批准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及每人每次一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可另行凭据按实报销。市内交通费必须取得当地的交通票据。
②参加县内外会议、各种培训班、到基层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的,在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公杂费。

即来回途中时间可报销每日限额的公杂费,但在途天数,省外的最高不超过4天,省内的最高不超过2天。


三、伙食补助费:
1、出差: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市外30元,市内县外15元。
2、培训: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期间省外25元,省内市外15元,市内县外10元。3个月以上培训,学习期间按3个月内的标准减半发给。

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不发伙食补助费,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3、下基层或外地挂职、支援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省外25元,省内市外15元,市内县外10元,休息天除外。


4、参加会议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来回途中,省外不超过4天,省内不超过2天报销路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每日限额按出差标准。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已安排就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温馨提示:1、以上事项为具有共性的规定摘录,其他特殊情况可另行咨询。
2、新规定中没有探亲假的补助。
3、各单位在报销差旅费时要注意区分出差、会议、培训等不同情况,教师外出听课属出差性质,请做好核实工作,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