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步教学设计 邯郸学步 是做不成商业保理的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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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期接触一些商业保理公司,他们有的是央企背景,有的是国企背景,资金实力都很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很强,但是就是做不成业务.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没有把握商业保理的核心,其要求条件不现实.因此有必须要重新学习下商业保理.掌握其本质,抓住要领.更好开展工作.邯郸学步教学设计 邯郸学步 是做不成商业保理的一.商业保理中的明保理与暗保理很多保理人士将债权转让是否通知给买方企业来区分明保理和暗保理.本人认为这实际是把商业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商业保理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而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

近期接触一些商业保理公司,他们有的是央企背景,有的是国企背景,资金实力都很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很强,但是就是做不成业务。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没有把握商业保理的核心,其要求条件不现实。因此有必须要重新学习下商业保理。掌握其本质,抓住要领。更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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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保理中的明保理与暗保理

很多保理人士将债权转让是否通知给买方企业来区分明保理和暗保理。本人认为这实际是把商业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

商业保理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而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商业保理业务必须以各种方式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属于商业保理,实属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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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有追索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不应要将回款账户收款人主体变更为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以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务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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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是真正意义上的保理,是完全买断行为,这种模式下,应收账款回款的收款人必须变更为保理商。若有追索权保理也要求债权人变更收款人为保理商,这是违反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确认与计量。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业务操作上均难以实现。

既然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企业应收账款还应列账,未出表。这时收款人变更为保理商,销售收入回款回不到企业账户,企业无法作账。销售收入不匹配。对于一个规范企业,这种做法让企业非常难以接受,保理业务无法开展。实际保理业务中回款账户控制是多种多样的。

三、债务人通知不能误解为确权盖章

反向保理业务中,核心企业可以为其应付账款中的债权人确认债务并盖章确权。正向保理业务中,债权人转让债务只要保理商认定贸易的真实性通知债务人即可,而不一定非要债务人盖章确权。为什么一定要确权盖章呢?许多人将确权盖章与风险控制混为一谈。盖章确权后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了吗?

现实中非常多正向保理业务的债务人是不会给保理商盖章确权。特别是业务往来数量多,单笔金额少大型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内部机构多,没有人按保理商确定的金额去对账。对于这类不盖章确权业务,一定让其盖章确权是很不现实的。而这类业务又非常多。因此灵活掌握,成为业务能否做成关键。

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使用法律文字应中性

笔者见过某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文本,文中有一条款:“丙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前无第三方(含司法机关)通知标的债权出质、转让或者被查封、冻结”另一条款为:“守约方有权在公开媒体上对违约的行为、信用度低下等进行公告与披露,公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试问,本身就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再使用如此严厉的法律词语,强势的债务人(即核心企业)怎么能给债权人盖章确权呢?核心企业最简单的一句回复是我们要找我们律师看一看,再就是不了了之,这样业务怎么能做成呢?明明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非改成《债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协议》,这无异于是让非专业律师干专业律师的工作,这怎么可能干好呢?

五、控制保理业务的风险不能单纯地照搬银行那套风控模式

保理业务的风险来自多方面,既有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也有道德风险等。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更不能单纯套用信贷期限,而是应该基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平均回款周期并设置合理的宽限期。

总之,商业保理业务与银行保理业务及应收账款质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作中只有掌握商业保理业务精髓并把控住风控要点,灵活掌握,才能开展好业务,否则只能邯郸学步,什么业务也做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