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司考、辩论、研究必备)

2017-12-18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这和我刚才讲的那个毒蘑菇案有区别吗?我感觉两个案例中涉及的原理是一样的.如果这个案件中的老板知道水泥的配方有问题,这名学生应该是帮助犯.难道老板不知道水泥的配方有问题,这名学生就无罪吗?我曾经写过一篇题为<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的论文,发表在<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我在文中举过一个例子:咖啡厅老板与某人有仇,仇人经常光顾这家咖啡厅.某日,老板预料到仇人可能要来,就先在一杯咖啡中下了毒,他对一名员工说出了实情后,要求这名员工在客人来时把这杯毒咖啡递给自己.结果过了很久仇

这和我刚才讲的那个毒蘑菇案有区别吗?我感觉两个案例中涉及的原理是一样的。如果这个案件中的老板知道水泥的配方有问题,这名学生应该是帮助犯。难道老板不知道水泥的配方有问题,这名学生就无罪吗?我曾经写过一篇题为《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的论文,发表在《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我在文中举过一个例子:咖啡厅老板与某人有仇,仇人经常光顾这家咖啡厅。某日,老板预料到仇人可能要来,就先在一杯咖啡中下了毒,他对一名员工说出了实情后,要求这名员工在客人来时把这杯毒咖啡递给自己。

结果过了很久仇人才来,当时咖啡厅老板去接待仇人时,完全忘了毒咖啡的事情,但员工还是将毒咖啡递给老板,后来仇人喝了毒咖啡身亡。老板在递给客人咖啡时,老板的行为客观上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所以他的行为才是正犯行为。

在老板当时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毫无疑问,这名员工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在老板当时没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员工也没有支配整个因果流程,而且员工的主观上也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只有帮助犯的意思。

德国刑法理论可能认为,老板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员工无罪,也可能认为员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为,他们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与他们将故意放在构成要件内讨论息息相关。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共犯的成立需要正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这就要求正犯必须有犯某个罪的故意,才能成立共犯。在咖啡厅老板没有犯杀人罪的情况下,这名员工也就不能构成杀人罪的帮助犯了。

而我认为,故意不是违法要素,只要正犯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且违法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正犯有犯罪故意,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即使咖啡厅老板当时并没有杀人故意,也不妨碍员工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具体来说,我首先要看客观上行为是不是会导致结果,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就是正犯行为;接着再看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有没有故意,正犯是故意,还是过失,甚至意外事件,也不妨碍其他共犯的认定,因为在正犯的行为已经具有不法的前提下,共犯的行为也就有了不法,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可以连带,但责任需要个别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