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关注的许霆案究竟该怎么判呢?〔记实版〕

2018-01-11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昨日上午9时30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霆取款案".历时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同时首次提出了许霆案中具有酌情从轻处理的一些情节.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则坚持作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许霆: 取钱是替银行保管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05分,广州市政法委下属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市中院一副院长也参加了旁听,全国各地几十家媒体的记者也旁听了庭审.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曾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霆无期徒

昨日上午9时30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霆取款案”。历时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同时首次提出了许霆案中具有酌情从轻处理的一些情节。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则坚持作无罪辩护。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许霆: 取钱是替银行保管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05分,广州市政法委下属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市中院一副院长也参加了旁听,全国各地几十家媒体的记者也旁听了庭审。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曾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霆无期徒刑。被告人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许霆在庭审中为自己作了辩护,称自己在知道银行柜员机出错之后,遂产生了替银行保管这笔钱的想法,不停地将钱取出来,是准备事后归还银行,但取完之后,由于“同案人郭安山三番五次劝说,不让我退款。

而且郭安山说,自动柜员机坏了,可能资料都没有显示,我就同意了郭安山的意见不退款”。至于钱的流向,许霆表示,回家路上被盗了5万元,700元买了个手机,7000至1万元用来买彩票, 还债给其老师5000元,给姥姥等亲人留下2000元。

另有10万元投资开网吧时被人骗了。 庭审结束后,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表示对许霆在法庭上的表现不太满意,“我并不认可他说的保护银行财产的观点。

”许彩亮对这次重审结果并不乐观,估计许霆仍有可能会获刑五六年。 公诉人: 提出从轻从重处理的情节。 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集中于许霆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方面。

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方面,公诉人提出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理的若干情节,包括:首先,许霆的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许霆盗窃的资金是属于自动柜员机里面的资金,这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这与盗窃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因为自动柜员机是无人监管的,是自动服务的;其次,从被告人的盗窃手段看,并不是以外力破坏自动柜员机,而是利用自动柜员机的程序错误而予以盗窃。

同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具有一些从重处罚的情节:许霆多次恶意取款,并且在案发后,潜逃1年之久,在昨日的庭审中,还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不好。 辩护人认为,许霆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且行为本身不符合任何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应当依据法无明文即无罪的原则,对许霆作出无罪判决,不能对相关条文做出扩大和类推的解释。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法律界学者预测,本次重审3月有望宣判。按照诉讼程序,若不服判决的话,当事人许霆仍可提起上诉。 许霆自述 “曾定闹钟想去取光钱” 案发以来许霆从没接受过媒体采访,一度不知自己案件在狱外被众人关注。

昨日,许霆出现在媒体面前,第一次叙述了他的取款和逃亡经历。按其叙述,他思想上有5次转变。 一变:从立即还钱到等银行来找 许霆回忆,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他去提款机取钱时,输入卡号密码后,按100元,不能确认, 就重新按,不小心按了“00”键,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

我又输了一次1000元, 结果又吐出1000元来。查余额,余额没变化。” 许霆说,当时他想把取出来的钱保护好,事后交给领导。

结果取了4万元之后,郭安山来了,他问“怎么了”,许霆说这个柜员机坏了,“他很激动,很兴奋,说‘你小子发财了!”许霆说:“发什么财,要交给人家的。”两人就继续取钱,取到身上的衣袋放不下了,就回到出租屋,提了个塑料袋再来龋开始是1000、1000地取,后来就是2000、2000地取,郭安山说“要不用我的卡试试能不能取”,许便用郭的卡取了几次,取了近1万块钱。

许霆称,他一直想还钱去,但郭安山说“不是偷的不是抢的怕啥?”郭安山还说:“提款机坏了,谁知道坏到什么程度,如果所有资料都没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钱都会算到你头上;如果有资料,他们自然会来找你。

”许霆称他当时觉得郭说的不错,就想如果银行来找他就还钱。

二变:怕说不清辞职回家。 许霆称,原准备22日凌晨5时30分再去将钱取光,并把闹钟定好,“可偏偏那个闹钟没响,我上了一天白班,取了一晚上钱,累得睡到了早上8点半”。

按许霆的说法,当日上午8时40分上班后,看着天桥对面取款的ATM旁人来人往,突然感到害怕,“我就想回老家了。怕他们找来,说不清楚”。为避免麻烦,23日许霆提出辞职,24日在车站候车6小时后,怀揣17.

3万元现金登上了返回山西的大巴。 三变:没敢回家在邻村租住。 许霆称他原本的计划是直接回家,找父母商量,然后在父母的帮助下把钱还给银行。可他下车后,发现一路上查看了几次的钱还是被偷了———少了5万。

许霆说他立刻改变行程,“没敢回家,在郭家庄村(其家)旁的范家村租了间房子住了下来”。 接下来的40天,许霆关掉了手机,办了几件事情。最重要的事情是买彩票,“想买彩票还钱,买了七八千快一万元,但都没中”。

给家里也打了电话,说了下情况,但没说在哪。 四变:凑不够钱前往太原 住了一个多月后,许霆打开了手机。其公司领导、保安部赵部长给他打来电话,称要他和银行的一个经理联系。许霆称和这位经理通了一次“不短的电话,五六分钟”。

这名经理一直问刘阳是谁(注:同案犯郭安山假身份证上的化名),“他说退了钱也要坐牢,你赶快还钱,我也不愿意毁了你的一生”。 许霆说,左思右想后,觉得自己“凑不够这些钱”,于是他决定离开临汾去太原。

五变:路遇警察主动表明身份。 许霆在太原和一个朋友开了网吧,可投资网吧的10万元没给他带来任何回报,“我最后只好说就算借给你了。在我离开太原的时候,这个网吧还开着”。 许霆随后应聘一个公司并前往宝鸡培训。

2007年5月22日,许霆和30名新同事一起准备坐火车从宝鸡前往北京工作。在宝鸡火车站的时候,许霆称他本来已经和车站上检查身份的民警擦肩而过,“但又走了回来,告诉他我叫许霆。那个警察先是说你走吧,我刚走两步,他又让我回来,问我是不是山西的 许霆,我说是,他就把我带走了”。

当审判员问为什么要告诉警察身份时,许霆抬起头大声说:“想早点结束,结婚娶老婆,过正常人的生活。” 取款取到衣袋放不下取钱取到身上的衣袋放不下了,就回到出租屋,提了个塑料袋再来取 最重要的事:买彩票还钱离开广州在老家邻村住下后的40天,许霆关掉了手机,办了几件事情。

最重要的事情是买彩票,“想 买彩票还钱,买了七八千快一万元,但都没中”。

主动告诉警察:我叫许霆本来已经和车站上检查身份的民警擦肩而过,但又走了回来,告诉他我叫许霆。那个警察先是说你走吧,我刚走两步,他又让我回来,问我是不是山西的许霆,我说是,他就把我带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