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始末 我来说两句:许霆案重审等待判决结果中 你是挺许还是倒许?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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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事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事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

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

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公众在等待着判决,但是,也许连法官都在为难:这个案件究竟该怎么判呢? 网友看事件 热辩无极限... 1.你认为许霆案该如何判? 盗窃罪,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罪,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占罪,酌情判处有期徒刑? 属不当得利,无罪释放? 我觉得.

.. 2.你认为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 3.如果你遇到相似情况,你会从ATM上多取钱吗? “会多取,事后追究的话就说不是故意的...” “老实说,我是很想多取,但肯定不敢.

..” “我不会多取,我会给银行反映情况...” “我也许会...” 相关阅读: 许霆:我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按100元,不能确认,就重新按,不小心又按了‘00’键,变成‘1000’,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

我又输入了一次1000元,结果又吐出1000元来。

我想这个机子没多少钱,本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哪知道我取啊、取啊,越取越多……” 【阅读全文】 公诉人:有从轻处理的情节,也有从重的情节     从轻:许霆盗窃ATM机里面的资金,这与盗窃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其次,从盗窃手段看,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的程序错误而予以盗窃… 从重:在22日的庭审中,许霆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不好,无彻底悔罪表现… 辩护人:取款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不当得利     许霆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条件,理由有三:许霆并未进入金融机构内部;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许霆的行为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是财产本身,而不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阅读全文】 法院:是按“盗窃银行”判的     许霆被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在于,其一,法院认定许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二,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法院认定ATM机为金融机构)。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仅有两档刑期,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罪名上没有错误, 那么适用无期徒刑就是合法和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