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法制办吴兴华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霖访谈:做好地方立法 服务临沂发展

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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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月1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3月22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6]6号),<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霖做客<政务访谈>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市政府网站的提问.市政府网站:大家好,今天做客<政务访谈>栏目的是市政府法制办公

3月1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3月22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6】6号),《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霖做客《政务访谈》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市政府网站的提问。

市政府网站:大家好,今天做客《政务访谈》栏目的是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霖。陈主任您好,欢迎您!

陈霖: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来到“临沂政务网”与大家进行交流。

市政府网站:陈主任,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立法权,请您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

陈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立法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自去年8月1日起我市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市政府依法可以制定政府规章。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有必要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行为进行规范,为此,制定了本《规定》。

市政府网站:请问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什么重大作用?地方行使立法权主要涉及哪几个方面的事项呢?

陈霖:之所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完善立法体系的需要;二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需要;三是防止人权控制公权的需要。新修改的立法法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也相应明确其立法权限和范围,确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限不能突破这三个范围,但这三个方面范围还是比较宽的,比如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包括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环境保护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湿地、野生生物等。

市政府网站:请问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

陈霖:制定规章首先应当贯彻“依法立法”的要求,规章制定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二是贯彻“科学立法”的要求,制定规章应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三是贯彻“民主立法”的要求,制定政府规章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市政府网站:《规定》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的热情关注,请问《规定》是如何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呢?

陈霖:《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和立法项目论证机制。一是在立项环节,《规定》规定了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二是在起草环节,起草部门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

三是在审查环节,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专家的意见,特定情形下,可以举行听证会。《规定》构建了从立项、起草到审查全过程的征求公众意见机制,为公众立法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市民和网友如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好的立法建议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制定政府规章提供建设性参考。

市政府网站:在立法工作体制上《规定》有哪些创新呢?

陈霖:一是规定了委托起草规章草案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

改变了过去由业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为主导起草文件的模式。二是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立法过程的一项重要立法制度,也是立法工作的延伸。对实施满一年的规章进行评估,明确了开展立法评估的情形、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并明确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依据。

市政府网站: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我们市政府法制办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

陈霖: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和决策服务的工作部门,在政府立法中主要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规定》一是明确了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规章制定工作中的职责,第六条规定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是在规章起草阶段,突出了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中的组织、指导作用,对法律关系复杂的规章草案,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三是强化了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阶段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把关职能,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加强了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立法协调作用,明确了协调职责和程序。

四是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目前,我市的立法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既积极推进,又力求稳妥,注重质量,确保我市出台的政府规章既符合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又符合临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市政府网站:非常感谢陈主任接受本次访谈,祝愿我市政府法制工作能再上新台阶。

陈霖:谢谢主持人。感谢社会各届对市政府法制办的关心支持。欢迎大家继续为政府立法建言献策!祝各位网友工作顺利、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