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荣判决书 成都中院李某某、冯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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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成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            委托代理人余世飞,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小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静.            委托代理人余世飞,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小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成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

            委托代理人余世飞,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小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静。

            委托代理人余世飞,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小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光荣。

            辩护人冯勇,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志洋。

            辩护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军,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第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荣、冯志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曾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曾静及委托代理人余世飞、郭小舟,被告人李光荣、冯志洋及辩护人冯勇、赵云、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6日16时许,被害人曾家华邀约李某、苏某某等五人欲找被告人李光荣收账。当曾家华驾车来到本市龙泉驿区董郎路446号路边后,曾家华从其车后备箱中拿出木棒分别递给李某、苏某某各一根木棒后,即手持木棒冲到街对面一无名茶铺殴打李光荣,李光荣随即与曾家华扭打在一起。

打斗中,李光荣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可折叠水果刀刺中曾家华后背,同时被告人冯志洋也持刀加入打斗,用刀刺中曾家华左大腿,二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曾家华的死亡原因系右背部刺创致右肺穿通伤,左大腿刺创致股静脉破裂,股深动静脉、穿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2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冯志洋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平安派出所投案自首;2012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光荣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DNA鉴定、尸体检验鉴定、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光荣、冯志洋在打斗中分别持刀先后将被害人曾家华刺伤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光荣、冯志洋系自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曾静以二被告人刺伤致死曾家华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医疗费1854.

81元、死亡赔偿金357980元、丧葬费15744.50元、赡养费68480元,办理丧事交通费2000元,合计446059.31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票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李光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光荣系自首;系防卫过当;无前科;被害人有过错;李光荣与冯志洋事前无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李光荣刺被害人的一刀非致命伤,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冯志洋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冯志洋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16时许,李念、苏冬生等四人受被害人曾家华邀约后,乘坐曾家华驾驶的轿车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董郎路446号对面的路边,曾家华从轿车后备箱中拿出木棒递给李念、苏冬生各一根,自己也手持木棒率先跑到董郎路446号一无名茶铺。

曾家华到茶铺后,持木棒击打坐在茶铺里喝茶的李光荣背部、腿等处数下,李光荣随即起身与曾家华扭打在一起。

在打斗中,李光荣趁曾家华转身欲逃离时,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水果刀刺中曾家华后背一刀,同在茶铺里的李光荣的朋友被告人冯志洋见李光荣被打也持刀加入打斗,并持刀刺中曾家华左大腿一刀。

二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曾家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曾家华系因右背部刺创致右肺穿通伤,左大腿刺创致股静脉破裂,股深动静脉、穿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20时许,被告人冯志洋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投案。2012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光荣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育有包括被害人曾家华在内的子女共6个,曾静系被害人曾家华的女儿,李光荣、冯志洋致死曾家华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二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董郎路446号铺面。该铺面为一临街无名茶铺,在茶铺西侧董郎路路面上发现有一滩血迹,附近地面发现有大量血迹、数枚带血鞋印。该茶铺门前放有两张桌子,其中北侧桌子上发现6个玻璃杯,杯内装有茶水。在玻璃杯上分别提取杯口拭子6份、指纹5枚。

            3、(龙)公(物)鉴(法)字(201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医院抢救记录。证实2012年4月6日16时05分,曾家华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日17时10分宣布死亡。

经尸检,死者曾家华右背部有一创口,创角一角较锐,一角较钝,创缘整齐,进入胸腔,致右肺穿通伤,右侧胸腔积血约100ml;左大腿前内侧、后外侧各有一创口,创角一角较锐,一角较钝,创缘整齐,两处创口相贯通,致股静脉破裂,股深动静脉、穿动脉断裂,长收肌、大收肌、股二头肌部分断裂;右食指有一裂口;左膝有一擦伤。

分析死者右背部及左大腿创口致伤工具均为单刃刺器。鉴定意见:死者曾家华因右背部刺创致右肺穿通伤,左大腿刺创致股静脉破裂,股深动静脉、穿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成公鉴(法物)字(2012)3419号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的遗传标记与曾家华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从现场提取的其中一个玻璃杯的杯口拭子的遗传标记与李光荣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2年4月6日14时至本案案发前,李光荣的手机与冯志洋的手机曾通过话;曾家华的手机分别与李光荣、苏冬生、李念的手机通过话。

            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光荣投案后,经法医检查,李光荣右腰有一处3cm的擦伤,右小腿内侧有一处4×3cm的红肿。

            8、接收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接收了唐义英上交的遗留在案发现场的三根约83厘米的木棒。

            9、根据公安机关天网视频监控刻录的光碟。证实天网视频监控系统拍下了本案案发的整个过程。

            10、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曾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曾家华是其父亲。其听胡南说是李光荣把其父亲杀到的。同时证实其父亲和李光荣是邻居关系,平时没什么矛盾。曾静辨认出死者是其父亲曾家华。

            (2)证人王周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15时许,其在董郎路平安菜市路口的茶铺喝茶时,断断续续听到李光荣在外面对着电话很大声地说:"老子还对不起嗦,你光是找我说钱,我帮你挣的钱还少嗦。

"感觉李光荣很不高兴。过了约30分钟,王周富正和李光荣在外面桌子上喝茶时,曾家华和三四个手里拿着木棒的人走过来,曾家华二话不说便拿着木棒对着李光荣的脚上敲去,李光荣站起来往茶铺外面的街沿下跑。

王周富问曾家华到底是什么事,曾家华很生气地说不关王周富的事,他要打李光荣。曾家华便去追李光荣,追到后两人便打了起来。这时从茶铺里面冲出来一个穿一件白色衣服、体型偏胖、30岁左右的平头男子去帮李光荣打曾家华,这名男子冲出来时,手上还拿了一把折叠刀,刀刃长10多公分。

很快,王周富便看见曾家华倒在地上,李光荣他们就跑了。王周富看见曾家华倒下的地方有血,便扶曾家华上了他的那辆红色汽车,和曾家华一起来的那几个男子便把他送走了。

曾家华等人拿的是一米左右长的木棒。李光荣被打的时候,只有穿白衣服的男子上去帮李光荣的忙。王周富辨认出冯志洋是拿刀与曾家华打斗的人;辨认出曾家华、李光荣;辨认出苏冬生、李念是与曾家华一起来的人。

            (3)证人李友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位于龙泉驿区平安菜市场前董郎路446号开了一间茶铺,铺面没有名字。2012年4月6日下午约1点过,与其同村的李光荣一个人过来喝茶。

约下午3点,又陆续来了两个人和他一起喝茶,其中一个有点胖的男子穿的是白色外套,但李光荣还是一个人坐在外面,来的那两个人坐在里面。当时,王周富、胡南、王周生几个人在茶铺里面玩。

下午4点左右,李友兵在茶铺里面听见外面很吵便出来看,看见同村9队的曾家华和4个其不认识的小伙子在围着李光荣,曾家华手上提了一根木棒在打李光荣,李光荣用手在挡。李光荣被打的时候是面对面和曾家华站在一起的,这时,那个穿白色外套的胖子从茶铺里面冲出来和他们混在了一起。

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李友兵看见曾家华倒在路边,地下有很多血,李光荣和那个胖子跑了,曾家华被其他人送去医院。路边还丢了三根曾家华他们带来打李光荣的木棒,其老婆将木棒交给了派出所。

当时曾家华这边有5个人,李光荣和那个胖子是一边。李友兵不知道曾家华为什么要打李光荣,也没看见曾家华是怎么受伤倒地的。其铺子内没有刀等凶器。李友兵辨认出冯志洋是身穿白色外套参与打斗的人;辨认出李光荣、曾家华。

            (4)证人唐义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龙泉驿区董郎路446号经营茶铺。2012年4月6日16时许,唐义英看见从新的区医院工地方向开过来一辆红色的小车停在其茶铺门口的马路对面,从车上下来大概5名男子,其中一个年龄看起来要大一些,其余的都比较年轻。

他们下车在后备箱拿了棍子后往其铺子走来,那个看起来年龄比较大的人走在前面,步速比较快,走到其铺子外没有说话,便先动手用棍子殴打其中一名喝茶的男子,喝茶的四名男子好像还没有反应过来,然后双方几人便混在一起。

后来,听见从车上下来的一伙人在喊"快把人抬上车",唐义英便看见坐小车来的几个人把受伤的人抬上红色小车,往龙都南路方向开走了。

从发生打架到结束,前后仅几分钟,唐义英感觉流血倒下的人的年龄比其他的人要大一些。事后没多久,唐义英听一个不认识的过路人在旁边议论说"那么长的刀都插进去了,好吓人哦",才知道倒下的那名男子被杀伤了。唐义英辨认出曾家华是年龄较大被杀伤的男子;辨认出李光荣是当天被年龄大的那个人打的男子;辨认出胡南是当天和李光荣一起喝茶的男子。

            (5)证人陈德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龙泉驿区柏合镇大运集团水泥搅拌站的生产部经理,冯志洋是搅拌站的驾驶员,李光荣是搅拌站的保安。

2012年4月6日下午3点左右时,冯志洋说朋友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龙泉街上。陈德付应冯志洋之请,开车将冯志洋送到了龙泉董郎路菜市场过去的一个小茶铺门口。冯志洋当天穿一件白色外套,是空手过去的。陈德付辨认出冯志洋、李光荣。

            (6)证人史德富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6日18时许,其在电话中听冯志洋讲,曾家华带人在平安镇一茶铺内找到李光荣后便打李光荣,冯志洋为帮李光荣的忙,用刀捅了曾家华一刀。

冯志洋得知曾家华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想让史德富陪他去公安局投案自首。随后,史德富赶回成都陪冯志洋到公安机关投案。史德富还证实,当天16时50分左右,李光荣用一个座机号码给其打电话,说了他和曾家华打架的事,还说曾家华被捅到了,在医院抢救。

            (7)证人周影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泉中医院的医生。2012年4月6日约16时05分,其收治了一名被杀伤的男子。当时是两个30多岁的男子开车送被杀伤的男子到医院,被杀伤的男子流血很多,裤子已经被血浸湿了,没有意识也没有呼吸心跳。遂报警。

            (8)证人胡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下午4点过,其在董郎路宏远汽修旁边的茶铺喝茶时,与李军、王周富、李光荣坐在一桌。

几分钟后,胡南看见曾家华将他的红色荣威550汽车停在茶铺对面的路边,曾家华下车后拿了一根木棍朝其坐的桌子走来,当时他车上还下来另外4个人,手里都拿着木棍。曾家华走过来用木棍打了李光荣几棍子,李光荣和曾家华便扭打在一起,王周富见状上前去劝阻,但没有把他们两人劝开。

几十秒钟后,曾家华出茶铺朝左边汽修铺子方向跑,李光荣右手手里好像拿着一把长约十七八公分、棕色手柄的弹簧刀在追曾家华,追到汽修铺子外时,曾家华突然倒在了地上,李光荣看见曾家华倒地后便朝恩德公司方向走了。

王周富见曾家华倒地后就上前去扶着曾家华,并喊和曾家华一起过来的人把曾家华扶上了曾家华的汽车,把曾家华送到龙泉中医院救治。后来听说冯志洋也帮李光荣拿刀戳了曾家华。

其不知道曾家华是什么地方受伤,只看到他的血顺着裤脚流出来,当时流了很大两滩血。曾家华他们5个人过来,只有曾家华拿木棒去追打,另4个人拿着木棒,站在茶铺门口看,没有动手。胡南辨认出冯志洋是在茶铺内的冯姓小伙子;辨认出曾家华;辨认出李念是和曾家华一起来的手上拿了一根木棒的男子;辨认出李光荣是参与打架的"荣荣"。

            (9)证人刘小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下午2点过,其一个人到龙泉驿区平安菜市场前面的董郎路"彬彬"开的茶铺喝茶。

过了一会儿,同事冯晓峰也来了。后来,李光荣和冯志洋也先后来了茶铺。大概下午4点左右,刘小波听见外面砰砰响,出去便看见一个中年男子倒在街沿边,浑身是血。刘小波没有看见是谁在打架。刘小波辨认出李光荣、冯志洋、冯晓峰。

            (10)证人冯晓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刘小波到茶铺喝茶时,李光荣与冯志洋也先后来到茶铺并在外面说话。大概下午三、四点,冯晓峰看到外面来了一帮人,手上拿了木棒,其中一个人冲到李光荣面前开始打李光荣,其他几个人好像都认识茶铺这边喝茶的人,站在旁边没有动手。

当时喝茶的人很多,见到打起来以后大家都出去看,场面很混乱。冯晓峰出去时看到用木棒打李光荣的那个人已经倒在地上,腿上全是血,有两个人把他抬上车便开车走了。冯晓峰辨认出曾家华是被杀到的人;辨认出李光荣、冯志洋、刘小波;辨认出胡南当天也在茶铺喝茶。

            (11)证人李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16时许,曾家华约其去找"云娃"(即李光荣)还钱,曾家华还另外喊了3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一起。

曾家华开车将李念等人带到董郎路一家无名茶铺对面,下车后,曾家华从后备箱中拿出三根木棒,他自己拿一根,给了李念和坐前排的男子一人一根后,曾家华带着李念等人往对面茶铺走。曾家华走在最前面,他刚到茶铺门口便与茶铺里那个叫"云云"(即李光荣)的人打起来。

茶铺里有10多个人围了出来,李念看见其中几个人还拿了刀,便把木棒丢了。当时李念和另外三个人都没有动手。曾家华和李光荣打起来时,李念看到李光荣手上有一把刀,是打开的,刀刃有十多公分。

接着有一个胖子手上也拿了一把刀从茶铺里面跑了出来,刀也是打开的,刀刃有15公分左右,然后场面很混乱。李念看见李光荣在追曾家华,后来看见曾家华倒地,腿上在流血,李光荣和那个胖子也不在了。

然后,李念开曾家华的车把曾家华送到龙泉驿区中医院抢救。李念等人去之前没有预谋或者商量如何找李光荣要钱,曾家华没有给其说过要去打架的事情。李念这方拿的棍子长约80厘米,和洋铲把子差不多粗。李念辨认出曾家华是其朋友"玩师";辨认出苏冬生是坐在副驾驶位置去现场的男子;辨认出李光荣就是"云云";辨认了案发当天拿的三根木棒。

            (12)证人苏冬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下午3点过,曾家华打电话约苏冬生陪他一起去找"荣荣"(即李光荣),说这个人差他钱。

后来,曾家华开车带着苏冬生、"念猪儿"和另两个小伙子一起到了董郎路平安菜市附近的一茶铺对面,曾家华下车到后备箱去拿棒子,苏冬生、曾家华、"念猪儿"三人各拿了一根1米左右长、5厘米左右粗的木棒走到街对面的茶铺,曾家华走在最前面。

走到茶铺后,曾家华提起木棒便打坐在茶铺左手边一桌的"荣荣"的背部,"荣荣"站起来,曾家华又给他一棒子,当时"荣荣"和三四个人坐在茶铺正对大门的左手边的街沿上。

随后,茶铺里面的人都围了过来,那些人里有两三个人拿了刀,都是打开有20厘米左右长的猎刀,其中一个拿刀的就是"荣荣"。当时很混乱,很多人在那儿围着,苏冬生记得好像有一个胖子也拿了一把刀,当时那个胖子好像就在曾家华的旁边。

苏冬生看见对方人多便把木棒扔在地上,"念猪儿"说他认识对方的人,也把木棒丢了。曾家华便往菜市方向跑,李光荣在后面追,曾家华没跑几步便倒在地上。苏冬生跑过去看到曾家华的大腿在流血,茶铺里有两个人过来和苏冬生一起把曾家华抬到车上。后来,李念开曾家华的车与苏冬生一起把曾家华送到中医院抢救,结果曾家华还是死了。

            在车上时,曾家华说等会下车在后备箱把棒棒拿着。苏冬生不清楚"荣荣"差曾家华多少钱,只听曾家华说差得有点多。苏冬生不清楚曾家华是怎么中刀的,当时听到有人在喊"荣荣,你在干什么",估计是"荣荣"动的刀。

苏冬生辨认出王周富是对方的人,并在曾家华倒地后帮着扶了曾家华;辨认出李光荣是参与打架的"荣荣";辨认出曾家华;辨认出李念是与其一起去现场的"念猪儿";辨认出冯志洋当天在现场。

            11、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李光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下午1点左右,李光荣到平时常去的平安菜市场前面"兵兵"开的茶铺喝茶。

在茶铺里,李光荣和胡南、王周富坐在门口街沿边。约下午2点过,李光荣接到曾家华的电话,曾家华在电话里说李光荣差他钱,让李光荣当天下午6点以前把钱给他。李光荣中途出去理了发,并给冯志洋打电话喊他过来喝茶。

下午3点左右,冯志洋一个人到了茶铺,并坐在茶铺里面。下午4点左右,李光荣正背对着路边喝茶,突然感觉有人用什么东西打他,转身看见是曾家华在用木棒打其背和腿。曾家华当时带了4个人过来,其中一个是"念猪儿"。

他们拿的木棒有一米多长,圆的,有点像锄头把子。李光荣赶快把头抱着,当时感觉有两、三个人在用木棒打他,李光荣受不了便站起来,用手从裤包里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摸了出来,然后把刀打开拿着。当时李光荣与曾家华面对面站着,"念猪儿"等人在旁边围着,曾家华手中还拿着木棒在打李光荣的腿,李光荣便和曾家华扭打在一起。

扭打中,曾家华就跑,李光荣便持刀对着曾家华的后背戳了一刀,李光荣感觉刀子戳进了曾家华的身体后便挣脱跑了。李光荣在挣脱时,不知怎么把曾家华绊倒在地上了。随后,李光荣逃离了现场。

            李光荣随身携带的刀是削水果用的,是一把折叠刀,刀柄黄色,单刃,刀子打开有15公分长。李光荣拿刀出来伤害曾家华时,没有想过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只是想轻轻划个小口子教训一下,不知道怎么把曾家华杀死了。

李光荣在持刀伤害曾家华时,没有注意有没有其他人在伤害曾家华。作案后,李光荣将刀丢在交警大队那边了。案发时,李光荣上身穿灰色西服,里面穿白黑色衬衣,下身穿牛仔裤,黑色皮鞋;冯志洋上身穿白色外套。李光荣辨认出曾家华、冯志洋;辨认出李念是当时和曾家华一起来的"念猪儿";指认出其被打及动刀的地方,指认了作案后扔刀的地方。

            (2)被告人冯志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下午2点过,冯志洋在搅拌站上班时,李光荣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平安菜市场茶铺。

冯志洋到了茶铺后,看见李光荣和胡南、冯晓峰、小波在一起。下午4点左右,冯志洋看见有5个男子提着木棒在茶铺门口的街沿边围着打李光荣,冯志洋便拿着把刀冲出去,看见拿木棍打李光荣最凶的中年男子一个人往菜市场方向跑,跑了几步便向前摔倒在地,冯志洋跟在他后面顺势用刀子往他左边大腿捅了一下,然后把刀子收回来。

这时,李光荣在其面前,冯晓峰和小波在其身后,随后,冯志洋和冯晓峰、小波跑了。冯志洋看见对方拿木棍在打李光荣,就想拿刀吓一下对方,当时其脑袋里一片空白,很慌张,追到这个男子后面时,其也不知道怎么就使劲捅了他一下。

冯志洋辨认出李光荣、胡南、刘小波、冯晓峰;指认出案发时喝茶的地方、动刀的地方。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曾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票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曾静的身份情况及与被害人曾家华的身份关系。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荣、冯志洋在打斗中持刀先后捅刺被害人曾家华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

二被告人主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曾家华率先持木棒击打被告人李光荣,导致本案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光荣的辩护人所提李光荣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李光荣在遭到被害人曾家华的棍棒殴打时,前期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李光荣在曾家华转身逃离时,持刀追刺曾家华背部一刀的后期行为不再具有防卫性质,而是直接的伤害故意,其伤害致死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光荣的辩护人所提李光荣与冯志洋不构成共同犯罪,李光荣不应对致曾家华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二被告人共同伤害致死被害人曾家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光荣、冯志洋共同伤害致曾家华死亡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曾家华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二被告人20%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相悖,该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赡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854.81元、丧葬费15744.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办理丧事的交通费,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酌情支持500元。

            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光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志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光荣、冯志洋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曾静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事交通费等共计14479.4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珍、曾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