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卫华律师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上诉 律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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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徐为本人有自己的住处,有自己的基本收入保障,有足够的理性来管理自己正常的生活,包括必要的复诊用药.他能走到这个法庭上来,就足以证明他有能力应对各种生活压力.■ 已在精神病康复院住了10余年■ 一审败诉未能离院■ 二审程序有望很快启动4月14日,律师将败诉状交给位于青春精神康复院的徐为. 雍凯 早报资料<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徐为(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由于监护人亲生哥哥不同意,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为已经在精神病院住了10余年.2013年5月6日,也就是<精神卫生法>实

徐为本人有自己的住处,有自己的基本收入保障,有足够的理性来管理自己正常的生活,包括必要的复诊用药。他能走到这个法庭上来,就足以证明他有能力应对各种生活压力。

■ 已在精神病康复院住了10余年

■ 一审败诉未能离院

■ 二审程序有望很快启动

4月14日,律师将败诉状交给位于青春精神康复院的徐为。 雍凯 早报资料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徐为(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

由于监护人亲生哥哥不同意,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为已经在精神病院住了10余年。2013年5月6日,也就是《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的第六 天,徐为将上海市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监护人徐某(其大哥)起诉至法院,状告其侵犯人身自由权。在过去3年多的时间里,徐为致力于通过打官司帮助自己合理合 法地"飞越疯人院"。

今年4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徐为诉上海市青春精神康复院、监护人徐某(原告哥哥)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徐为的全部诉讼请求,徐为还是没能获得自由离开精神病院。

昨日,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已将徐为的民事上诉状快递寄至原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杨卫华表示,徐为在宣判当日决定准备上诉,"待闵行法院收悉上诉状后,会将该案卷宗全部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意味着,《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很快将进入二审程序。

"风险极低还应住院?"

早报记者从律师杨卫华提供的民事上诉状看到,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徐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和徐某(上诉人哥哥)。就 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要求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出院 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人身自由权;3.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4.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律师杨卫华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根据,徐为不具有行为的危险性,不应继续强制住院。

杨卫华表示,根据2012年11月1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2014年7月11日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均明 确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处于残留期,症状已基本缓解,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而一审判决唯一能指控上诉人具有危险性的,是2003年入院时的病历记 载。但自2013年以来,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向法庭提交的相关住院病史记录显示徐为在各项风险评估中的分值都为1分,风险极低,从未有过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危险。"

杨律师说,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向法庭提交的谈话记录也显示,早在2011年4月7日,该院和徐为大哥已明知徐为病情稳定、基本康复,可以出院。

杨卫华表示,上述证据都证明徐为不具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强制住院所必须具备的危险性条件,不应继续强制住院。

律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徐为是否有权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杨卫华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徐为有权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他表示,一审法院援引《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即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 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彻底排除了《精神卫生法》的适用,认为上诉人"不是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不适用《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 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并认为上诉人"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对此,杨卫华认为这一结论与《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精 神不符。

"一审法院将住院治疗,这一包括入院、治疗、出院三个环节的动态过程,曲解为机械的、静止的、跟病情发展和治疗进展毫无关系的过程。按照一审判 决的逻辑,一个病人,只要你是监护人送医、非自愿入院的,不管你此后的病情发展如何、治疗进展如何,是否仍具有危险性,都必须监护人接走,非自愿出院。"

杨卫华称,"怎么进就要怎么出"的逻辑有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 院手续";也违背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也 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杨卫华认为一审判决思路遵从了徐为家庭、社区状况的不允许,虽然在现实上具有合理性,但在法律上有所不妥。"因为徐为家庭、社区居委会的不允 许,所以无论其本人是否具有危险性,均需继续强制住院,这一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况且徐为本人有自己的住处,有自己的基本收入保障,有足够的理性来管理 自己正常的生活,包括必要的复诊用药。他能走到这个法庭上来,就足以证明他有能力应对各种生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