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的疑问 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犯罪论 刑罚论 内容提要: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对国民行为的过庋干预,也不利于保护法益。
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可以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对于犯罪成立理论的建构,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的体系(以下简称"三阶层体系");前两个阶层都是违法性的判断,即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且缺乏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便具有违法性。
因此,三阶层体系有两大支柱:违法与责任。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原本是在三阶层体系下展开的。中国虽然没有普遍采取三阶层体系,但几乎所有刑法学者都了解该体系,而且不少学者接受该体系;我们完全能够以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为根据,按照三阶层体系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周光权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上发表的《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一文(以下简称"周文"),基本上以三阶层体系为背景。
所以,本文需要在三阶层体系语境下展开讨论。 一、基本概念的简单梳理 大体而言,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行为人的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行为无价值有多种含义。首先是评价基准问题,即"无价值"是什么含义?松原芳博对此作了以下缕析:(1)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国家的道义(如小野清一郎)、违反社会伦理秩序(如团藤重光)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如牧野英一)。
与此大体相同的观点认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如藤木英雄、福田平)。
(2)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具有规范违反性(如井田良)。其中的规范,是指与伦理道德无关的,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3)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法益的志向性(如D.Zielinski、增田丰)。只要行为人意图通过客观地符合构成要件的方法、形态引起结果无价值,就具有行为无价值。(4)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一般危险(如野村稔)。
例如,在行为人将尸体当作活人开枪的场合,由于具有发生结果的一般危险,因而存在行为无价值,成立杀人未遂。(5)行为"无价值",是指对尊重法益要求的违背(Eb. Schmidhuser),或者动摇了社会对法益安全的信赖(盐见淳)。
① 上述第(1)种观点是在伦理道德方面寻求违法性的根据(可谓传统的行为无价值论);后几种观点不同程度地从与法益侵害相关联的意义来理解行为无价值。
其次是评价对象问题,即"行为"是什么含义?"一种观点将故意犯罪里的行为无价值等同于主观的不法要素,将行为无价值理解为纯粹的‘意图无价值’……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却认为,通过相应的行为实现犯罪企图主要也包括在行为无价值中。"② 所以,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正因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