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佑勇刘艳红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兼与周光权、刘艳红教授商榷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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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兼与周光权.刘艳红教授商榷张明楷  [摘要]:新康德主义是客观归责理论得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杀人.伤害等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兼与周光权、刘艳红教授商榷

张明楷  

【摘要】:新康德主义是客观归责理论得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杀人、伤害等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以及条件说的无限溯及,是形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因;客观归责理论以法益保护为导向,与结果无价值论并不矛盾。客观归责理论不是事实的因果关系理论,而是以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规范评价理论,也是构成要件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克服单纯采用条件说所形成的缺陷,能够从存在论到规范论进行类型化判断,但也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将所有限缩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都当作结果归责来处理,而且没有分别讨论构成要件要素。

在我国,应当强调构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以及各个要素的重要性,并应保留实行行为概念,故不能直接照搬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但是,在构成要件部分维持实行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的基本构架下,应当充分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内容:"实行行为"部分,应当借鉴制造不允许的危险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危险实现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的部分内容;"结果"部分,应当采取规范判断的立场;"因果关系"部分,应当借鉴危险实现的基本内容,将现行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两部分,分别进行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

此外,优先排除犯罪的成立,并不是安排犯罪论体系的理由。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客观归责理论 形成 定位 评价 借鉴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发表了刘艳红教授的《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刘文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因果关系理论,而不是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并不是单纯的客观归责,相反包含了主观归责的内容;客观归责理论混淆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