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兴非法持有毒品 被抓时身上有毒品近两斤 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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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被抓时身上有毒品近两斤 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一审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刑5年,检方抗诉后二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10年

原标题:被抓时身上有毒品近两斤 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一审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刑5年,检方抗诉后二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10年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通讯员陈云飞、洪淡玉报道: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陈锋贩卖毒品案二审获得改判。陈锋被抓获时,其身上被搜缴出毒品982.9克,检方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判刑5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刑10年。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陈锋在中山市石岐区安栏路1号交通银行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陈锋身上缴获毒品1包(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982.90克)及手机2台。

陈锋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2015年4月其用上述被缴获手机为联络工具,联系贩卖毒品给“鸡翅仔”并约好数量及价格等交易信息,被抓获当日其以上述手机号与“阿顺”(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欲贩卖给“鸡翅仔”,后从珠海市斗门区驾车到中山市石岐区安栏路3号302房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从“阿顺”处购得上述被缴获毒品1包,交易完成后在上述交通银行对开路段被抓获。

上述被扣押手机的通话清单显示其在供述时间确有与其供述的“鸡翅仔”、“阿顺”联系。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陈锋的尿检结果为毒品阴性反应。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锋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锋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后未抓获“鸡翅仔”,通话清单不能证明通话的对方是“鸡翅仔”,更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指控陈锋贩毒仅有其有罪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仅能认定被告人陈锋犯非法持有毒品。

收到判决书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深入细致审查判决,认为该判决忽略了证据间的关联性,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首先,陈锋自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的所有供述以及在庭审期间均供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供述与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清单、扣押被告人陈锋手机情况能相互印证,书证结合供述则证实陈锋在案发前先后多次电话联系贩毒上、下家。

尿检结果证实被告人陈锋不吸毒,其一次性购买多达982.

9克毒品氯胺酮,明显超出个人的吸毒量,显然系用于贩卖,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其次,即使不认定陈锋贩卖毒品,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定罪处罚,本案也应认定陈锋构成运输毒品罪。

2015年11月9日,该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