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三要件 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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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造成严重后果.(31)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2)刑法第

造成严重后果。(31)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2)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3)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34) 刑法第304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5)刑法第337条规定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

(36)刑法第339 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37)刑法第342条(修正)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38)刑法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39)刑法第37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

(40)刑法第371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41)刑法第377条规定的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造成严重后果。(42)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3)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4)刑法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45)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折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6)刑法第405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7)刑法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48)刑法第416条第1款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造成严重后果。(49)刑法第427条规定的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造成严重后果。(50)刑法第428条规定的违令作战消极罪的造成严重后果。(51)刑法第441条规定的遗失武器装备罪的不及时报告。)

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1979 年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是纯正的情节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等盖然性的规定给司法人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除保留了纯正的情节犯以外,还增设了大量的不纯正的情节犯。

不纯正的情节犯不像纯正情节犯那样概括,而是对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些现象也在刑法理论上引起了某些争议,例如,这些构成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归属以及这些犯罪的责任形式的确定等。对此,应当从刑法理论上加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地认定这 些情节,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