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兵出生日期 闽公布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出生日期登记为公历时间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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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市民给孩子上户口,可得记住这些“规矩”!《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已正式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

过去,一些市民在登记户口时,喜欢使用农历出生日期。明年1月起,这可行不通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此外,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7种情形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那么,户口登记后,可以改名吗? 按照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不过,有7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分别是: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