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贿民警150万 为非北京人员办理户口获刑

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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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请托人为孩子上学办北京户口张某已年过5旬,据昌平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6年间,他先后请托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公安分局河北.城关派出所的

请托人为孩子上学办北京户口

张某已年过5旬,据昌平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6年间,他先后请托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公安分局河北、城关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刘某,为贾某等30余名非京籍人员违规办理北京市户籍。为此,张某先后给予刘某贿赂款共计150余万元。

据了解,贾某等人请托张某违规办户口是为了方便孩子到北京上学。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张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张某通过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张某上诉。

被告辩护人称应为介绍贿赂

二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为帮助请托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给民警刘某的钱属于转交钱款,他并不知道刘某是违规办理的户籍,没有为自己,也没有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他和刘某之间不具有买卖户籍的共同故意。

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二审认定,张某与刘某相识,并得知刘某可以办理户籍后,接受他人委托,向刘某提出请托,并给予刘某巨额钱款。在此过程中,请托人不仅向张某提供了办理户籍所需的详细个人身份信息,还给予了一定的好处费,足以认定张某意图请托刘某通过非法途径办理户籍的主观目的。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不仅在主观上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也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张某在帮助他人违规办理户籍的同时还扣留、收取好处费,又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