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半年女员工遭解雇 孕妇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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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0年阿红(化名)入职广东一家磁材公司,2010年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有时甚至加班到晚上七八点才离开公司.2015年怀孕后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休假,不料,公司早已以旷工多日为由将其解雇.为此,阿红将磁材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司向阿红支付赔偿金24574.88元.(9月6日<羊城晚报>)"孕期女职工"作为较"特殊"的员工,常常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法律是如何保障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呢?法律如何保护女性权利?我国的&

2010年阿红(化名)入职广东一家磁材公司,2010年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有时甚至加班到晚上七八点才离开公司。2015年怀孕后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休假,不料,公司早已以旷工多日为由将其解雇。为此,阿红将磁材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司向阿红支付赔偿金24574.88元。(9月6日《羊城晚报》)

"孕期女职工"作为较"特殊"的员工,常常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法律是如何保障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呢?

法律如何保护女性权利?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律师说,有些人可能无意地怀孕,后来决定想要孩子,当然有些人可能是有意地想找一个单位,就是要来这个单位怀孕等等。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具体区分。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那么法律是如何保护孕期、哺乳期妇女权利的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然而,该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成为裁员对象。

3.孕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保胎按病假处理;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正常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 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

4.产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生育保险为生育医疗费加上生育津贴。

5.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正常劳动。

律师提醒广大孕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女职工也要遵纪守法。

"必须保障这一权利"

据某机构调查显示,近9成公众认为女性求职时易受歧视,而认为已婚未育女性和大龄未婚女性求职最易受歧视的分别占52.17%和28.25%。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主任孙建娥教授表示,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单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企业主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女性生育是人类两大再生产之一,从上到下都必须保障这一权利。她说,现在是双向选择的时代,已婚未育和大龄未婚女性中不乏人才,就业歧视不仅阻滞了她们的求职通道,雇主在人才选择上也有损失,这是一种"双输"局面。

她呼吁,《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就业促进法》要为遭受歧视的已婚未育和大龄女撑腰维权,"向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