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医关幼波名誉权纠纷案和解结案

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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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关幼波子女诉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侵犯关幼波名誉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撤回上诉.2005年2月,中医肝病专家关幼波向东城法

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关幼波子女诉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侵犯关幼波名誉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撤回上诉。

2005年2月,中医肝病专家关幼波向东城法院起诉称,其先后在山东商报及石家庄日报上看到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通脉强肾酒”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自己姓名及肖像,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名誉权。两报同样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遂要求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停止侵害,销毁现有全部侵权制品和侵权宣传品;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两家报社刊登致歉声明;新世纪制药公司赔偿其制止侵权支出的5225元、经济损失4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0万元,山东商报社及石家庄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关幼波去世,其子女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

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发该中药产品时,聘请了关幼波等3位教授为顾问。1996年该产品作为保健品获批生产。1997年1月1日,我公司与关幼波等3位专家签订协议,正式聘请其为我公司顾问。同时约定关幼波同意以组方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在销售产品时做广告宣传。

2003年8月,中华中医药医学会就此药酒召开专家论证会,关幼波没有参会,但会后同意在宣传该药酒的说明书上签字。公司的行为没有给关幼波造成任何损害,不应视为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山东商报社及石家庄日报社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关幼波与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签有协议,新世纪制药公司宣传“通脉强肾酒”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对新世纪制药公司的授权范围。其家属主张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事实不能成立。但新世纪制药公司使用关幼波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应向关幼波支付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