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管鹏 金庸告江南侵权 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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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 接触 实质性相似 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1)必须是具有独创

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 接触 实质性相似 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金庸先生的作品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案中毫无疑问江南符合接触了金庸先生在先作品的标准);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此案中江南应该很难举出金庸先生的作品已经落入公有领域或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等合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第(3)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在此处采取的是思想 / 表达两分法,即“思想”或“情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在剔除思想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之后,法院将剩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采取“细节对照法”或“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如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判断,《此间的少年》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等方式进行判断。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间的少年》套用了金庸先生原著一定数量的角色关系,人物设定也有大量的借鉴或引用,应被纳入对原著进行了改编的范畴;而江南未经金庸先生授权而使用,不能排除侵权风险。就此,法院的关注点会在于对案件所涉著作剧情的比对,以及法院对诉讼所涉角色关系的使用是否视为故事情节使用的认定;在已有判例中,存在着法院认为“对原著知名角色名称、角色关系及人物设定的使用将构成对原著改编权的侵权”的情况。

此外,除了著作权侵权,《此间的少年》以金庸先生作品中的人设及角色关系作为宣传点,严格来说也涉嫌违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由于不清楚金庸先生作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因此从商标法侵权的角度我就不进行分析了。如果相应商标注册的程序完备齐全,预计这也将是原告律师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此案的意义将会非常重大及深远,将作为典型案例对后续相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