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建议 人体健康需要法律保障

2017-09-1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在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中增加:国家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监测环境对健康的影

在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中增加:国家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监测环境对健康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降低健康危害。

建议二

将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或降低环境污染健康风险。”

建议三

在第四章增加一条:“国家制定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判断标准和补偿标准、成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鉴定机构,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人群进行救治、救助和补偿。”

多年来持续关注环境保护立法、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吕忠梅教授,今年“两会”再次提交议案,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更为具体的制度,以此来体现“保障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

她表示:“目前《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对于环境与健康问题只在总则第一条中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主要立法目的进行了规定,而在修订草案的其他部分,却缺乏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条款来支撑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的落实。”

“特别是没有针对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制度、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赔)偿制度等有效手段做出明确规定,这与当前中国面临的严峻的环境形势是不适应的,同时也不利于在实际工作中依法保护和解决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吕忠梅强调。

对于今年的议案建议,吕忠梅解释说,环境污染引发群众健康损害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因素,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作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应该做出更详细的规定,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发生的 232 起较大(III 级以上)环境事件中,56起为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37 起环境事件发展为群体性事件,涉及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就有 19 起。陕西省凤翔县、河南省济源市和湖南省武冈市等 31 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对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威胁,在国内外产生了恶劣影响。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明确指出,环保工作要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与保障人群健康目标还有很大距离,环境保护工作更多地关注总量减排和重点污染源的“盯防”上,对保障人体健康的关注不够。

吕忠梅认为,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各种规章制度及标准还不完善,特别是相关法律保障机制缺失,致使环保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目标成效较低。对此,吕忠梅代表强调:“治理环境污染必须以人体健康为本。”

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吕忠梅表示,中国环境管理正在从总量控制向环境风险管理转型,而“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风险管理”是环境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2012年,为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曾会同卫生部就全国重点地区展开了“全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目前环境管理模式下,即便是企业排污符合国家标准,环境污染仍在局部地区对人群健康造成了较大危害。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环境健康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

吕忠梅表示,目前,国家已成立了国家环境与健康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部门间协作推进工作框架基本形成。此外,《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中已对国家相关部门“应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环境保护法》中体现出环境与健康的相关内容,更能保障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以及国家相关立法之间的衔接性。

吕忠梅告诉记者,遏制环境恶化和改善环境质量都是“保障人体健康”的手段,因此在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时,应该把“减少或降低环境污染健康风险”也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吕忠梅强调:“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近年来,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牵动着社会和公众敏感的神经。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有责任针对高健康风险的污染物进行定期调查和评价,发布生活环境的污染状况和居民的健康危害状况,让居民及时知道自己生活环境的好坏,了解自身因为环境污染面对的额外健康风险,这是各级政府的义务。

此外,将“减少或降低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利于《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立法目的的实现。

吕忠梅表示,提出这一建议的必要性在于在实践中,缺乏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判断的标准和补偿标准、以及损害鉴定机构,导致许多环境污染健康损害案例无法依法处理。同时,管理决策部门和处理机关也没有相应的依据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补偿工作。因此,制定环境健康损害补偿相关标准,完善环境健康损害补偿体系的工作迫在眉睫。

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作为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事后救济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在我国不断面临考验的关键环节。

目前,我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善。如立法空白、标准缺失、损害鉴定评估能力薄弱等造成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发生后,一方面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另一方面违法者却逍遥法外,甚至进一步引发群体恶性事件。

吕忠梅认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和犯罪预防作用,可以推动企业真正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避免健康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