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老公 荆楚网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公民应享有环境权

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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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吕忠梅接受荆楚网记者专访环保问题一直是全国两会上的热门话题,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

吕忠梅接受荆楚网记者专访

环保问题一直是全国两会上的热门话题,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就完善环保律法接受了荆楚网记者的专访。

记者:近年来,我国每年涉及环保的案件、投诉等高达100万件,为什么现在环境问题这么突出?

吕忠梅:这几年我们看到环境问题是老百姓反映非常强烈的问题。大家会有疑问,其实这几年国家环境保护的力度比以往大了许多,为什么现在老百姓反映还如此强烈?这是因为环境的污染有一个的规律,从企业排放污染物到空气、水或者土壤中,在自然环境中要进行迁移、转化、积累,达到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的时候,大概需要需要30年左右的时间。正好现在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所以现在是环境污染的累积达到了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高发期。

记者:我国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通过,已经实行了20多年。去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才被提上了议程。那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存在哪些问题?

吕忠梅:《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础性法律体系,在之前有一些单行法,比如说水污染防治法。虽然《环境保护法》这一部法律20年没有动,但是,那些有关水、大气、单体废物、放射性的单行法律都经过多次修订,许多好的做法在单行法里面已经规定进去了。

现在的问题在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环境保护法》制定时候的理念和现在有很大不同。另一方面,一些单行法律在不断的修订过程当中,出现了单行法比《环境保护法》超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单行法律在修订过程中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所以从立法研究者的角度来讲,存在这么几个问题:

一是立法的价值取向已经比较落后。比方说《环境保护法》还基本上是以污染防治为主的法律,而我们提出要建设“两型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应该并重,而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作为一部环境保护法律,它要把维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安全作为根本的理念。我们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这些新的观念没有在里面得到很好的体现。

记者:您提出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应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保护问责制。请问具体内涵是什么?

吕忠梅:现在的《环境保护法》没有把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得很明确,它大量是规定企业的义务。现在出现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就是地方政府为企业去降低环保标准,在招商引资上作为一种优惠,把污染的企业纳入,导致很多地方出现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因此我提出要建立政府的环境责任制度,并要建立严格的体系、详细的问责机制。规定地方政府要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从所辖区域从功能区划、具体的环境保护规划到国家法律的实施,如果违背了这些法律,政府是要承担责任的。就是说要为政府设定违法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行政上的问责,某些人因为决策失误也要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

现在企业违法的成本很低,守法的成本很高,因此企业就去做逆向选择。环保设施要上马是硬投入,是没有效益的,因此企业要么不上,要么上了以后闲置起来,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企业已经无力来支付巨额的费用。现在出现很奇怪的现象是,企业污染,政府买单,老百姓受害,环境被破坏,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很多重金属污染事件的背后都是这样一个影子。

企业是无力来支付环境整治费用的,到最后只有政府来治,最终的苦果还是政府自己咽下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政府应当切实承担起责任,从源头来制止污染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政府和企业都要为各自的违法去买单。

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现在缺乏有机的环境监测的体系。现在有很多的法律制定,比方说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排污收费,许可制度,但是标准是什么?我们的河流、湖泊到底能接纳多少污染物?我们要治理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恢复?

环境的标准和监测的体系,是法律上急需要明确的保障性制度建设。标准是什么,标准应该由哪些具体的内容构成,标准应该如何制定,标准的效力是什么,标准如果不被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是环境保护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记者:您提出应立法确保公民享有环境权,请问这个如何理解?基于的理由是什么?

吕忠梅:每个人都有在健康环境中生存的权力,都应该不被污染损害我们的健康和生命,因为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而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也是我们的基本人权。

一方面讲,我要享有知情权。我是不是被污染了,可以要求企业公开排污信息,要求政府公开环境信息;同时我要享有监督权,企业是否是合法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是否对我造成了危害,这样我就有诉讼的权力,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力。这些都是环境权的表现。

如果在这里要建一个污染企业,我就可以表示我不同意你建。现在有些民间自发的组织的环保行动,说明公民希望享有参与国家环境问题治理的权力。

记者:公民在环境被污染的时候,很多时候一是不知道,二是不知道怎么去维权,这方面我们该怎么做?

吕忠梅:现在有很多环境维权律师在提供这方面的法律帮助,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公民环境法律的教育,公民应该知道有什么样的途径去维权。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我们有行政维权的方式,就是可以去投诉,这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规定了的,另外他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渠道都是畅通的。

记者:您提出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该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请问“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是什么?基于的理由是什么?该制度建立以后对推动环境保护有何作用?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诉讼。当环境受到危害的时候,谁来代表环境?比方说长江、山脉、土壤谁来代表?没有。那么这个时候法律上就要设立一个机制,允许谁来代表环境。这种诉讼所获得的利益是全体社会公众的,不属于你,也不属于我,但是我们都可以享受环境保护所带来的好处。

公益诉讼的制度发源地是美国,它有七部法律,授权公民个人或环境保护的团体,来代表环境提起诉讼。现在中国有一些法院开展了公益诉讼的试点,有两类,一类是环境保护的团体,比方说中华环保联合会,另一类是各地的检察机关。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当中,已经把公益诉讼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我们也非常期待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当中,能够把环境的公益诉讼更加的明确化。

记者:武汉启动PM2.5检测,年内将推广到9城市。请问这将对我省环保事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您认为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应深入开展?

吕忠梅:PM2.5本身是一个监测的标准,是把细微可吸入物纳入我们监测的范围。实行该制度以后,可以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比过去的从大颗粒物到微颗粒物的监测更加严格。通过这种严格标准去倒逼企业遵守,必须升级技术和环保设施,使我们的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PM 2.5的实施还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做。首先是监测的设备,还有发布的方式,发布以后如果认为有污染问题该怎么办?还有一个需要出台相关规则的过程。

记者:本届两会马上就要结束了,您作为履职十年的代表,对今年两会后有何期待和展望?

吕忠梅:我做代表这十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进步,一方面完成了法律体系的建设,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另一方面,创新了一些人大监督的机制,如去年开始做的询问制度,对民意的吸纳也开通了很多渠道,如去年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人起征点,更多的吸收全社会的意见,更加朝着代表人民的利益、吸纳民意的方向在发展。

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我希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能够越来越好的履行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在立法方面,在不断的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当中,能够更好的去解决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状况,更多的把社会的利益诉求在法律中完善起来;在法律的监督方面,能够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能够加强监督调查;在代表作用发挥方面,更好的完善一些制度。

比方说对于代表们强烈要求修正的法案,能够形成更有效的工作机制,给予代表的建议给予更好的答复、更快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