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胡政 南昌东湖区政府强拆房屋被判违法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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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nbsp&nbsp&nbsp&nbsp■郑红葛.王倩.李逊.记者张雁.实习生张艳红/文&nbsp&nbsp&nbsp&nbsp中国江西网讯

    ■郑红葛、王倩、李逊、记者张雁、实习生张艳红/文

    中国江西网讯 7日,记者获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包括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等8起案件,涉及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移民资格确认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本报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刊登。

    未签补偿协议强拆房屋 东湖区政府被判违法

    案情: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市榕门路地段房屋,王志刚所有的榕门路5栋2单元204室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王志刚认为房屋评估价格偏低,不愿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6月10日,东湖区政府向王志刚作出补偿决定,王志刚不服,拒绝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房搬迁。东湖区政府所属该地块分指挥部选定立信公司负责搬迁房屋拆除工程。当年10月21日,立信公司在拆除榕门路5栋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王志刚的204房屋一并拆除。王志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湖区政府所属有关机构选定立信公司负责拆除征收范围内已完成搬迁的房屋,因涉案房屋尚未完成搬迁,东湖区政府应向立信公司提供准确信息,保证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被强制破坏。

但东湖区政府违反前述行政义务,致使立信公司拆除榕门路5栋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未完成搬迁的王志刚房屋一并拆除,其应承担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确认东湖区政府将王志刚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评析:省高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且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搬迁行为。本案中是否将王志刚房屋交付拆除的决定权,只有东湖区政府可以享有,也只能由东湖区政府依法行使。东湖区政府将王志刚房屋与已完成搬迁房屋一道交给立信公司拆除,是违法行使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后果理应由东湖区政府承担。

    无资格购安置房 外嫁女告赢进贤县政府

    案情: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委会胡家村村民胡小珍,2008年与外村人陈新辉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其丈夫陈新辉所在的广东兴宁市宁中镇大茔村也未给胡小珍安置耕地和宅基地。

2014年2月,胡小珍所在村小组所有土地纳入征收范围。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小组及凤岭村委会均认为胡小珍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对此予以认可。胡小珍请求进贤县人民政府确认其享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该府未予确认。胡小珍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珍婚前作为胡水龙户的家庭成员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没有迁出该户,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及凤岭村委会应依法认定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进贤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贤县人民政府仅依据村规民约否定胡小珍的回购安置房资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应予纠正。故判决由进贤县人民政府对胡小珍的安置房回购资格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妇女婚前在集体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不因结婚而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家庭宅基地被征收时应享有补偿安置权益。“同时,政府应当依法审核当地村委会确认已婚妇女不具备回购安置房资格是否正确,防止和纠正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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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被认定工伤 建筑企业告人社局败诉

    案情: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亨公司)承建“建亨·上东城”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熊传银和吴吉和,熊传银又将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组成的木工班组施工。

2015年11月22日龚永龙在工地做木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2015年12月31日,龚永龙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龚永龙受伤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建亨公司认为龚永龙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

    判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建亨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其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熊传银,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所在的木工班组施工。龚永龙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建亨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建亨公司的诉讼请求。

    将中签经适房卖予他人 上饶市房管局被判赔偿

    案情: 2009年,朱雁一家向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政府部门审核认定,朱雁一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并予以三榜公告。同年6月,经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朱雁一家获得了东都花园28幢4单元402室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

但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未按照程序规定,向朱雁一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及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2011年7月,朱雁一家接到上饶市东都花园房管所通知时才知道中签结果,其到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咨询时被告知该房已被他人购买。朱雁遂向法院提起确认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

    判决: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朱雁一家东都花园28幢4单元402室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的行为,侵犯了朱雁一家的合法权益,对因违法行为给朱雁一家造成的损失,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应予赔偿。故判决由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恢复朱雁一家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给予安置一套与东都花园28幢4单元402室同等标准的经济适用房。

    公开“民告官”信息 折射法治进步

    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8个案例,是从江西省三级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公开“民告官”信息,折射法治进步,对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规范和引导价值。

    此次入选的8个案例中,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6件。

    依法审判既是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推动了法治进步,同时也令公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拥有了更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