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的弟子 孙宪忠: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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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建议稿"),开始向我国社会征求建议.从物权法.不动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建议稿”),开始向我国社会征求建议。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原理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都要给予充分肯定。优点的方面我就不再多说了。为完成这一重要工作,本人在这里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在基本原则部分,它没有规定先登记原则、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等从登记工作来看非常必要的原则,而且是真正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不动产登记具有整体的意义,希望不要忽略。

征求意见稿所写的“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的设想,并不是特别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说用在哪里都可以,用在公安也可以,用在法院也可以,用在工商管理也可以。所以这个“原则”属于不专业的大话和套话规则,建议不要采用。

其次,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它忽略了土地总登记这个制度的建设,建议能够补上。土地总登记对于我国土地国情尤其是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森林、矿藏、水面、草原、滩涂、山地以及沙漠等自然资源的国情,是非常必要的制度设计。

再次,它忽略了《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异议登记”这两种重要的登记类型。我国已经规定的登记类型,登记条例当然不能忽略不写。

再次,它基本上没有提到更正登记这个重要的制度。登记错误的发现和更正,属于登记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希望能够补上。

最后,它建立所有涉及登记操作的制度都太过于简单,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一些重要的登记制度,比如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涂销登记,都只有简单的几句话描述,登记机关如何操作,是在困难很大。条例至少要为这些不同的登记类型确定不同的申请条件,也要为登记机关的审查设定必要的工作流程和时限。

整体来看,这样一个重要的立法只有三十个简短的条文,实在无法满足需要。本人不同意先制作这样一个极为简要的法规,然后再重新制作一个复杂的操作颁发的分解式立法的方案。这种分解式立法方案回避了立法效力层阶的规则,很容易造成社会的疑问。这些问题,希望有关机构能够予以解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