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原因】林森浩投毒案事件始末(图)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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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复旦学生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复旦学生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前,上海市二中院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该院遵照最高法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认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法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复旦学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最高法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法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焦点1

投毒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焦点2

为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焦点3

核准被告人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焦点4

为何不采纳“检材被污染”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焦点5

如何解释“两家机构检验结果矛盾”?

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焦点6

“毒物含量难以致死”怀疑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

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林森浩:死刑对我来说意味着偿债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当事人林森浩,昨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在这之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允许,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投毒案已经过去两年半了,林森浩是如何从名校高材生沦为投毒者,又是如何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12月7日,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的一间法庭里,记者见到了林森浩。他说,在看守所这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都在反思,觉得这是自己犯的一个愚蠢的错误。死刑对他来说意味着偿债,希望黄洋父母“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

在黄洋长达16天的医院抢救过程中,林森浩完全有机会说出真相。如果说出来,也许黄洋的性命还可以保住,他的命运也可以改变,而他当时却没有那样做。

投毒恶劣且愚蠢

林森浩:(黄洋)住院严重地超乎我的预料,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敢说了。

记者:为什么不敢说?你怕什么?

林森浩:简单地讲,就是我的层次不够,精神境界不够,觉悟还没到。还有一点侥幸。

记者:你自己觉得你做这件事情是什么性质?

林森浩:很恶劣。对,我们事后来看,都知道恶劣。而且很愚蠢。

记者:很多人不能理解,作为你的大学同学、研究生同学,又是室友,你和黄洋的关系为何闹到那样一个程度?

林森浩:那天的事情,其实有很多机会可以阻止它发生。但我当时的那种状态,就我个人的层次、修养,是无法阻止的。

谈死刑

意味着偿债,黄洋父母也能放下

记者:现在案子在死刑复核阶段,想过如果核准死刑的话,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一次偿还,我觉得这样反而挺好。因为这样的话,他们(黄洋父母)也能够放下。

我设想过,如果有幸不死,至少(服刑)25年,这25年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到时候我出来,黄洋父母、我父母已近百岁,而我长期脱离社会,到时候说不定只剩下最基本的生存技能。那个时候能去用自己的双手去补偿他们吗?这有点痴人说梦,或者说睁眼说瞎话,对吧?这样偿还他们,说不定他们明天就能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生活下去,这样反而更好。

记者:假如判你死刑,你能接受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偿债。我希望黄洋父母明天就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我觉得,社会现在应该要把舆论往这方面去引,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做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恶的事。再怎么骂我,都已经烟消云散了。现在我觉得,社会舆论帮助黄洋父母积极地活下去、积极生活每一天,这是最关键的。

谈黄洋父母

非常理解他们心情,希望能放下怨恨

林森浩:这是成长中的一个深刻教训,每个人都会后悔。

记者: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后悔的感受?

林森浩:从我进看守所之前就开始后悔了。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不能倒流。人,特别是年轻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对生命敬畏,才会对自己的生活负责。人年轻时,肯定做了不少傻事。从小就应该告诉孩子,让他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林森浩:对黄洋父母欠得很多,但现在于事无补。希望我能够为他们做一点补偿,希望他们能够健康积极地生活,因为毕竟怨恨要放下来。一个优秀的独生儿子(遇害),换作是我,我也会恨。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但是他们这个怨恨,最终还是得放下,因为生活还是得过。

记者:想对你自己的父母说点什么吗?

林森浩:我希望我父母能积极地活下去,在我离开之后,不要再在这个案件上纠结了。做的事情要负责任,这件事情确实是我做的,我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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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荣县人,是家里的独子。2004年,黄洋参加四川高考,考出600分(满分750)。因为想读北大金融,他选择了复读,并在次年考出了690分的高分。但在填报志愿时,家人认为报考北大有点风险,于是选择了复旦,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之后转专业到临床医学。

其后,黄洋获得直研资格,成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在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他又通过考试考取了博士。黄洋同学因喝饮水机里的被投放有毒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新华社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获悉,复旦投毒案已移送至该院,进入审查批捕阶段。4月11日,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引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警方19日向记者证实,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黄洋的最后一条微博更新于3月13日,他引用了《黑暗骑士》里的歌词:别问我恶类或善类,我只是渴望飞的哺乳类。善恶的分界,不是对立面,而是每个人,那最后纯洁的防线,都逃不过考验。

嫌疑人林森浩,广东汕头潮阳去和平镇人,微博@大汉漠北,博客practical。大汉漠北微博原文:有时候挺痛恨这个行业的,名义上叫做医生,但是面对病人,尤其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好比带一个问路者走了一段路,然后跟他说,你找别人帮忙吧。尽管超声介入如火如荼,还是有不少局限性,经常只是干些搭把手的活。而且,离开了机器,就没办法为病人解决一丁点问题。

有网友发现:一个叫“诛姜成”的ID曾于2012年在百度知道提了数个关于“氢氟酸怎样让人毫无察觉”“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方法”等问题,让网友推测嫌疑人#林森浩#本来是想杀害同寝室室友姜成,误被#黄洋#喝下错算计量的水导致其死亡!

版本一:直博竞争说

一种猜测是两人在直升博士生竞争时发生了矛盾,而最终黄洋胜出,林森浩怀恨在心。

不过医学院老师否认了这种说法黄洋是来自四川的贫困生,平时学习很努力,成绩也很不错。但是他和林森浩并不在一家医院,也不是同一个专业,因此即便都在考博,也不可能因为名额竞争而产生瓜葛。

黄洋的同学也证实,投毒者与被害者两人成绩都很好,他们在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复旦大学方面有关负责人也否认他们存在考博竞争的传言。

版本二:为情杀人说

昨日,有人在网络上称,黄洋和林森浩曾一起追求过一个女生,最终这个女生选择了黄洋,这让林森浩难以接受,所以对黄洋进行报复。

针对这个问题,黄洋的父亲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他所知黄洋并没有女友,在同学中人际关系很好,应该不会因此惹来杀身之祸。复旦大学方面也否认两人因争夺女朋友而产生矛盾的说法。

版本三:误杀说

网上流传的另一说法为林森浩下毒目标本为同寝室的另一位同学,他们所住的宿舍共有三人,不想被黄洋误食。

对此,记者从多种渠道获悉,林森浩、黄洋所住的寝室确实是三人间,还有一名上海籍的研究生,但其平日里不常居住在寝室,因此在饮水机内投毒,让另一名同学喝的可能性不大。复旦大学也否认了这种说法。

拜托大家不要YY了~死者黄洋是我师妹的同学,她很肯定告诉我第三个室友不叫姜成。本人也是读过研的,如果林森浩真的要找这个有毒物质的特性,根本不需要来百度,校内专用的学术论文下载,足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林森浩就毒物还有过多篇论文发表,对毒性非常了解,案发后是主动投案自首,具体动机目前不明,警方没有公布。

嫌疑人对毒物有充分了解和研究,在期刊上发表相关文章数篇,对毒性用量极为了解,是主观故意。据称此人在受害者发病后共同到急诊,建议以肠胃不适治疗,人心险恶令人发指。案发数天之后,此人与被害者父亲共处一室尚能坦荡,令人不寒而栗。或许已有对策,据说是自首减刑,这样的减刑,不能接受!

黄洋

前晚10:13,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后病情加重。通报中,复旦大学方面续称,警方介入后称该生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并基本认定同寝室一同学存在嫌疑,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复旦大学昨日又通报: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黄洋来自四川自贡,年仅27岁。

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原因是什么 黄洋、林森浩、姜成有什么瓜葛?

前晚,复旦大学发布通报称该校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于本月1日饮水后身体不适送医,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同时警方在该生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成分,基本认定同寝室林森浩存在嫌疑。昨天下午噩耗传来,黄洋经抢救无效于下午3点23分不幸去世。

复旦大学在前天夜里通过微博发布通报称,4月1日,复旦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学校要求医院全力救治,并请上海警方介入调查。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

名为“Hillary乔”的网友自称是受害者黄洋的好友,他透露:“上周五去看他已经完全认不出来,全身很肿,管子里呼出的都是血泡,哭了好久,至今不敢相信,短短一周好好的人就……更没想到竟然是被人下毒。这是一起令人发指的犯罪。下毒人是好友的室友,放了10倍剂量的试验用药在饮水机里,导致好友几天内迅速肝衰竭肺气肿,太可怕了。”

黄洋的父亲在4月3日得知儿子患病的消息后,立刻从重庆来到上海。据他后来从各方了解,儿子4月1日前后在寝室使用饮水机喝水时,曾感觉水的味道不对,甚至还特地把饮水机中的水倒掉,并对机器和水桶进行了清洗。“他的师兄说,怕室友喝了这些水不好。”

据悉,黄洋遭投毒后,在开始几天无法判断毒素,治疗不起作用,直至第9天,其师兄收到一个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才让案情获得重大进展,警方依此很快查到了犯罪嫌疑人、黄洋的寝室室友林森浩。

目前林森浩已被刑拘。据黄洋身边的朋友和同学介绍,黄洋为人好强、上进、开朗、感情细腻。不久前,黄洋刚以优异成绩获得直升博士生。那名被怀疑投毒的同寝室同学姓林,亦成绩优秀。两人在上海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关系。

昨日下午3点23分,黄洋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复旦大学通过微博通报,“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

一名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化名“李文思”在网络上撰文,展示了这一抢救过程的部分细节:“这是一种凝血功能紊乱综合征,先是出血,而后出现血栓,最后死亡。这个小伙子身体已经有血栓形成,出现缺血性肝损伤。白花花的床单上已经布满了红色的斑点,一丛黑红色的线从他高耸的鼻子下方拖出,直到下巴。这让他看起来有点面目可憎,倘若不是他脸上的斑斑血渍,他一定是个温文尔雅的学生。”

根据复旦官方微博,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医药类网站丁香园的微博上表示,根据受害人的临床表现,投毒物似乎是四氧嘧啶。

昨晚最新消息:导致复旦研究生黄洋中毒的物质初步确定为N-二甲基亚硝胺。该物质毒性强,常用于医药及食品分析研究,可在实验动物中人为制造肝损伤的模型。较小剂量的长期暴露也可能增加肝癌风险。普通医院并无库存,一般由课题组购买。

针对毒药可能是学校实验室里试剂的说法,一名学生表示不大可信:学校实验室对有毒害可能性的试剂都有严格规定,使用前必须登记,“也许毒药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购买的吧?”

黄洋不久前刚获得直升博士生机会。林森浩为何要向黄洋投毒?目前网上流传两种说法,一是“玩笑说”,称投毒缘起“开玩笑”。一是“嫉妒说”,称黄洋在耳鼻喉科博士录取考试中取得第一名,林森浩可能出于嫉妒而投毒。但也有媒体报道,复旦医学院有学生表示,这两名学生在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被害同学成绩好,疑似投毒室友亦成绩优秀。

林森浩投毒原因

网上有人说黄洋是因为与他人产生感情纠纷,有人说是与室友关系不睦……对这些,黄洋父亲认为都不太可能,“儿子没有女朋友,在同学中是被竖大拇指的对象,他的博士资格是考出来的。”

黄父表示,4月3日得知儿子患病的消息,他从重庆飞到上海,临时没有住处,还曾经在儿子的寝室里住了一晚,并和儿子同寝室的两位同学见过面,见过投毒嫌疑人,未发现异常。第二天,他才在中山医院附近临时找房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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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广东汕头人,学习成绩优秀,尤爱英语,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林森浩因成绩优异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中山医院见习。2013年4月16日,黄洋被投毒死亡案,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已被刑拘。

2014年2月18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投毒致室友死亡的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前日被判处死刑。人们至今难以理解,像林森浩这样成绩优秀,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又因成绩优秀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的天之骄子,为何会沦为杀人犯?更何况,他与被害人黄洋并无深仇大恨。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宋晓明,剖析林森浩的深层犯罪心理。

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记者:宋教授,复旦投毒案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随着庭审、判决的展开,谜底一步步揭开。但还是有很多地方让人很难理解,您怎样看?

宋晓明:这个案子的确有一些有悖于常理的情节。比如,林森浩作为一个高智商的医学人才,应该知晓所使用的毒药的毒理,具备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反侦查能力,为何最后却做了一件有失水准的低智商的案件呢?

另外,从披露的信息看,林森浩与被害人并无很深的矛盾,彼此也无利益冲突,而且被告人已在求职中脱颖而出,在广州找到了让人羡慕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蓄意杀人呢?要解开这些谜团,只有深入林森浩的内心。

记者:林森浩一直辩解自己是被愚人节的玩笑刺激,想作弄黄洋,没想到酿成了大祸。从心理上看,他只是想恶作剧,整蛊他人,还是想置他人于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