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克与法律工作者 全国政协委员孔维克:建议对法律工作者执业辖区进行扩张性解释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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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法制频道3月9日讯(记者 张秋亚)   最近,济南的一家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了烦心事。按照2015年2月4日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这就意味着基层法律工作者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在本辖区以外的案子不再有代理权限。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孔维克有话要说。 “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颁布后,出现各地法院‘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各省、各市乃至各区对‘辖区’一词出现了不同理解,相继以己之理解限制法律工作者的代理,甚至原先从不以民事诉讼法为程序法的劳动仲裁部门,也纷纷仿效,以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该条款为后盾,逐出法律工作者。

”孔维克说。在他看来,最高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2款(简称“条款”)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会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发生混乱。“司法解释”2014年12月18日通过,2015年2月4日施行,其间间隔一个半月。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是三个月,其他程序期限更长。法律工作者2014年12月18日前接受的本辖区外诉讼案件正在履约中,条款的施行使正在履约的代理合同被迫终止;正在开庭的被迫休庭;当事人被迫重新委托代理人。

全国法律工作者从业人数近十万,承担着法律服务市场6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份额,服务范围全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混乱局面可想而知。

二是科学含量缺失落后。“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应向法院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明显和法律工作者不同等,法律工作者被画地为牢,而律师不受任何限制。此外,条款对辖区的规定,省、市、区没有明确,导致地方法院任意操作或难操作。

再者,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种公文形式介绍信出现在条款中,证明最高法太不“接地气”,不了解现实中更贴切的公文形式“出庭函”早已取代介绍信。第三,条款忽略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是同样的工作性质,均是社会自由从业者,均是服务无限的市场主体。

此外,司法部是管理全国法律工作者的行政机关,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活动范围的界定是司法部的权属,条款在司法解释中将司法部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况且,条款在2002年因不适应新形式被司法部淘汰,今天最高法引用被淘汰的行政条款立规意识落后。

“公平公正是法院的生命,条款不仅使最高法在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竞争中扮演了偏袒律师的角色,还违反了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并使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地位变得不平等,还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的地域选择权。

”孔维克说。 孔维克认为,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早已同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1号文、司法部(司发通[2000]134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的运转下,已经脱离了原先具有的政府或事业单位的性质。

所谓“辖区”,具有行政管理的意味,与二十多年来的中国社会的发展严重背离,其将已经脱钩行政基层组织具有市场经济含义的法律服务所依旧归类为脱钩改制前的政府基层组织,包含了法律服务所如同司法所和派出所等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职能。

再回溯到三十年前老路,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与处于高速发展的中国的今天也是不相符的。

“法律工作者的现实执业中,咨询、调解业务大多是免费的,诉讼业务是唯一收入。在养家糊口、纳税缴费的现实国情下,‘条款’对经济欠发达,原本就案源稀少地区的法律工作者,无疑是毁灭性打击。”孔维克说。该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的限制了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范围,扼杀了我国的法律服务主体中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不仅不符合人大通过《民诉法》立法的精神,也势必造成法律工作者的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

症结究竟在哪里?孔维克认为,症结在于对“辖区”一词的解释仍然适用了陈旧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中的规定。

因此,孔维克建议,司法部能够对条款中的“辖区”一词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将“辖区”界定为省级,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平等对待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公平竞争让社会大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