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证据 李怀亮案再证“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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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因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判决被

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因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判决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无罪,当庭释放。(4月26日《法制日报》) 河南叶县女孩郭某于 2001年不幸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被当做犯罪嫌疑人起诉。

平顶山中院曾两度对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但都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如今,这起因“死刑保证书”引起舆论强烈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李怀亮案暴露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深思:天天讲维稳,怎样才能真正维护稳定? 且看这个案子。被害人之母杜玉花十分悲痛,强烈要求将凶手绳之以法,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明知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判李怀亮死刑,多次以死相威胁,并且常年带着儿子上访,使其无法上学,这已涉嫌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违反信访条例、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地有关方面为了制止杜玉花上访,违法超期羁押李怀亮多年;甚至有这样一种说法:平顶山中院甚至曾与杜玉花达成“保证判李怀亮死刑”的“协议”,判处李怀亮死刑。

长期羁押李怀亮,导致其母亲非正常死亡、妻子出走、女儿早早辍学嫁人等恶果。更严重的后果是,这种做法在当地社会树立了一个很坏的导向:看,法律是靠不住的,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

司法机关办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被外界干扰所左右。纵使李怀亮有嫌疑,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照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本应当早就释放他。

有关方面在已努力做了被害人家属大量工作,先后花费数百万元,可谓仁至义尽的情况下,哪怕出现极端问题,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这样做的重要意义在于,向全社会发出一个明白无误的警示:任何人,不管多么值得同情,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诉求,不管多么合理,都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和解决。

一个社会没有确定的、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的行为规则,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不能产生稳定和合理的预期,就会优先寻求用暴力和其他能更快捷达到目的的非法手段来满足诉求,这会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导致每个人都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稳定的基石,只有依靠法治维护的稳定才是真正的稳定。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表面的和局部的太平,无异于饮鸩止渴,会危及长远的、根本的和全局的稳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