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全过程 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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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念斌投毒案是发生在2006年的一起食物中毒案件,一户人家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多人中毒,最终两个抢救无效死亡,念斌被列入了重点怀疑对象,在历经了将近十年的审判,最终念斌被无罪释放了,令人唏嘘,话不多说,我们一起往下看吧.念斌投毒案全过程 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念斌投毒案全过程 你

念斌投毒案是发生在2006年的一起食物中毒案件,一户人家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多人中毒,最终两个抢救无效死亡,念斌被列入了重点怀疑对象,在历经了将近十年的审判,最终念斌被无罪释放了,令人唏嘘,话不多说,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念斌投毒案全过程 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

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

念斌投毒案全过程 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

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当晚,两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白米稀饭全部吃光。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念斌投毒案全过程 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

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8日8时、15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

2014年11月,因疑罪从无而被判无罪释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两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但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相关人士称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对案件本身的观点是:念斌嫌疑很大,但警方办案实在粗糙。

之所以说念斌嫌疑大,是从披露出来的侦查情况来看,念斌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抢生意)、有预备行为(购买鼠药,这一点证据存疑),口供和其他证据也基本能够串起来,如果警方能够认真办案,深挖下去,未必不能把该案件办成铁案。

但是,平潭警方的办案水平,实在令人无语,甚至无从吐槽,随便说几点:

1、检材与样品的图谱居然完全一致(这是最让人诟病,也是后来改判无罪的重要因素)

2、重要证物(投毒其中的水壶),7月28日警方现场勘验笔录中记录已提取,可8月9日念斌指认现场的照片显示水壶居然还在原处

3、水壶中提取的水检出毒药成分,水壶本身未检出……

4、同一个证人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同时做笔录……

5、一共六个受害人,只对三个中毒身亡者做了毒理检验,对另外三人没做(为了省钱么???)

6、念斌供诉的卖鼠药者的年龄相貌与真实情况出入极大,指认照片根本对不上。

按照检察官同学的说法,这个案子平潭警方把所有能想象出来的侦查瑕疵全部犯了一个遍!!!对于念斌案改判无罪,“疑罪从无”什么的,就不需要赘诉了。

想要说的是,平潭警方又重新把念斌列为嫌疑人这回事非常恐怖。刑法学上,有一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一个人不应当因为一个行为受到两次指控,所以当大陪审团宣告辛普森谋杀指控不成立的之后,哪怕辛普森写了《IF I DID IT》,也没人再去指控他。

然而,中国刑法并不承认这一原则,刑诉法解释第181条第4项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有新事实新证据,是可以重新起诉的,这已经是将嫌疑人置于双重危险下了。

而平潭警方更是赤裸裸的踩过了法律的底线,一个历时八年都没能找到确凿证据的案子,在判决无罪后不到两个月马上就能够发现“新事实、新证据”?

2017年5月,念斌向公安申请412万国家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57.35万元、医疗费17万元、后续治疗费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绝赔偿的伸冤费用、误工费等268.5万元。

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警方专家辅助人出具的《关于念斌伤残鉴定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显示,专家认为,念斌不存在八级伤残,不宜进行伤病关系评定,此前念斌辩护律师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载明的一些症状、结论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均可排除。

念斌一方对此难以接受。念建兰告诉记者,服刑期间,念斌长期戴着工字型镣铐,导致身体残疾,她有着多次带念斌求医的诊断记录。

而法院未通知念斌一方的鉴定人的做法,让念建兰感到遭到“偷袭”。念建兰说,庭后她才得知,福建省高院早在5月3日就已收到福州市公安局申请专家辅助人刘某出庭作证的申请,但直到开庭,该院都未通知念斌一方对方有专家辅助人出庭。

念斌的代理律师操乐龙认为,不通知念斌一方的鉴定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在质证程序中只有对方专家的意见,念斌一方并没有相应的专家进行平等的反质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据代理律师介绍,关于念斌向平潭县公安局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福建省高院已于6月4日决定予以驳回,理由是念斌在未依法经平潭县公安局上一级机关复议及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至于念斌向福州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截至目前,福建省高院尚未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