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夏俊峰 陈有西等: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解词

20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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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陈有西2012年7月18日于伦敦]这份辩解词,咱们辩解小组现已保留了一年多,没有发布.上一年六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的合议庭三位法官会晤我后,鉴于其时的社会言辞

[陈有西2012年7月18日于伦敦]这份辩解词,咱们辩解小组现已保留了一年多,没有发布。上一年六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的合议庭三位法官会晤我后,鉴于其时的社会言辞环境,和社会安稳需求,主张先不要发布这份《辩解词》,我赞同了。

近来一位网友看到了网上原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音讯,以为是本年的,网上发布音讯说夏俊峰要死刑终审了,致使网上新一轮的谈论。腾讯公司前天因而约我进行了一次微博访谈,我作了一些阐明弄清。

这个案子现已死刑复核一年多了,最高法院法官很稳重,一向没有作出决议。上个月,夏妻张晶来电,说沈河区公安局的人又在找其时的目睹证人取证。问是不是会有啥名堂。我说这是功德,阐明最高法院对咱们律师提交的质疑依据致使了注重,在依据咱们的质疑查询核实。

与此同时,来电和网上问到夏俊峰案的人不少,许多人不知道本相,关于“杀人、损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四种定性的法令专业疑问,更是有不少的误解和不明。依据当时该案迟迟不作决议的状况,我觉得发布这份辩解词是有必要的。能够让社会各界和法令专家,愈加有关于性地了解这个案子。也希望最高法院赶快作出复核决议,将本案吊销原判,发回重审。

京衡律师集团

关于恳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成心杀人案

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

律师定见书

(死刑复核审辩解词)

(全文23000字)

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解组

陈有西钟国林

周葵李道演

(2011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榜首庭:

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承受被告人夏俊峰的托付,指使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担任其被控成心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律师。此前咱们现已向贵院提出约见恳求、阅卷恳求和调取依据恳求,并提交了咱们查询获取的五份新依据。

现通过咱们四位律师向原一审、二审律师调阅檀卷和庭审笔录,会晤被告夏俊峰、现场勘查、查询取证,了解了本案的底子实践。咱们以为:一、本案据以科罪量刑的首要实践不清,正当防卫的底子实践不能扫除,定性杀人的严峻疑点不能扫除;原审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显着,采信依据不行客观公允,显着偏颇。

二、断定夏俊峰成心杀人依据严峻缺少,定性成心杀人的底子依据不具备,定案依据发现严峻伪证,虚伪伪证得以采用。现有依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成心杀人的定论。

三、审判程序严峻违法,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约束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被违法作证并判定采信,已直接影响公平审判和审判质量。四、夏俊峰成心杀人罪名定性过错,不能建立。夏俊峰为阻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的拔刀捅刺做法,契合正当防卫的底子要件,现有依据缺少以证实该防卫做法的施行显着超越了必要的极限,依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准则,夏俊峰对该做法不该负刑事职责。

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做法,现有判定对该情节实践没有查清,系为逃离现场的继续防卫做法,顶多只能按设想防卫过失违法定性。

五、本案城管法令及被害人对案子发作,负有严峻过错职责,可相应减轻夏俊峰职责。原审没有考虑显着不妥。

六、本案没有依据证实夏俊峰预谋或报复施行违法,不归于片面恶性极深,人身风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违法。七、夏俊峰有显着自首情节,到案后即供认底子做法实践没有隐秘,并彻底协作侦办,照实讲清实践本相,认罪悔罪。八、夏俊峰宗族情愿依法悉数补偿被害人丢失。因而,本案定性罪名过错,量刑显着不妥。恳求贵院依法不核准夏俊峰死刑判定,将本案直接发回一审法院从头审理。

具体实践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原审公、检、法倾向性办案显着直接致使错案

从本案公安的破案陈说、侦办口供、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查看院申述书、审判对依据的采信程度和查明的方向、判定的倾向,都充沛显现了沈阳公安、查看、法院办案的倾向性。行将之作为一个关于城管法令公权力的“特大杀人案”在处理,一开端就彻底疏忽了“正当防卫”性质的查明,致使许多有利于被告、避免错判的要害依据缺失、要害情节迷糊、证人采信严峻误差、底子实践呈现基础性的断定过错,直接致使了死刑错案的构成。

公安从现场勘测、尸检剖析、审问被告不作客观记载、对客观证人不取证只取证城管一方证言、对被告人到案通过进行虚伪记载、对本次作业中的要害依据小刀、血衣等没有及时抄获就仓促结案,无不表现以杀人案定性而为。

没有把着眼点定位在查清本相上。

查看机关没有退查恳求公安查明要害疑点就申述,法院对辩方依据悉数不采信,对律师恳求的六个证人悉数不赞同出庭作证,对控方伪证证人在旁听席上口头自证釆信,严峻违背法定程序,审判草率匆忙下判,无不为了表现维护城管而进行“从重从快”冲击。

致使罪名定性过错,量刑底子边界过错。综观全案,倾向性办案、按既定方针办案,先定性杀人再按此思路走程序的态势一望而知,将一个十分理解的“正当防卫伤人案”判成了“特大成心杀人案”,这只需阅卷一遍就能够看出。

二、本案底子违法实践不清,要害情节没有查明

本案的要害情节,是在发作血案的室内八分钟。而本案从侦、控、一审、二审,对这八分钟作业因素、作业通过、现场痕迹、两边终究干了啥,一向没有查明。《申述书》和《判定书》都是迷糊表达。对一个身高165CM的人在一个十多平米的执惩作业室内,为啥能够在几分钟内俄然动刀,用一个小水果刀能够敏捷杀死两个身高180CM、182CM的被害人,前因成果一向就没有查清。

只以“两死一伤”成果来迷糊断定职责,定性杀人。而关于“正当防卫情节”,“谁先行凶起事”、“被告是怎么状况下动刀”、“有无正在施行的加害做法”、“加害是不是抵达足以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是不是有必要动刀才干脱离风险”、“两边有没有伤情及伤的构成因素”、“伤的部位”、“防卫有无超越必要极限”、“被告是怎么脱离现场”、“张伟身在室内仍是室外,现场为何没有他的血迹”、“门口的张伟是怎么受伤”,这些要害情节一个也没有查明。

对八分钟有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成心不查,直接致使实践不清和过错裁判。

疑点如下:

1、夏俊峰片面成心和违法动机没有查清;

2、作案底子进程没有查明。谁先行凶没有查明。是谁先着手的?是怎么着手的?为啥着手?在一个力气对比彻底处于下风的夏,在街面上都无法抵挡而被架入车里遵守的人,为啥一进门会向两个身高180CM以上的人自动行凶?

3、夏俊峰是被三个城管带到法令室进行查询和做处分笔录的。为啥现场没有任何询问笔录、纸、笔等法令记载,而直接发作了打架行凶?

4、三人身上的伤是怎么构成的?啥凶器构成的?打架构成伤痕的通过是怎么的?

5、法令室为啥没有录像?真的没有吗?

6、为啥短短不到八分钟内会俄然演变成如此剧烈的作业?

7、张伟是在哪里受伤的?室内仍是门口?假如他真的进到室内,熏陶为啥没有见到?

8、现场没有张伟血迹。据张伟陈说,其在现场南门边(前门)上被夏俊峰用刀扎伤左髂部,但现场却没有检测到张伟的血迹。假如说张伟受伤后还跑到后门进入室内(行走路线最少80米以上)行走路线上更应留有血迹。可是现场勘测DNA查验却没有他的血迹。

9、死者申某七处表皮伤情是怎么构成的?无法解说。申某除刀伤外,尚有左背部一处条形伤痕、左上臂三处表皮伤、左手背两处表皮伤、右上臂一处表皮伤。从伤情程度和伤情方位剖析,两前臂泛布表皮青紫,巨细均为0.3-0.5CM,极似与他人厮打进程中手指扭拉抓捏构成。

10、熏陶怎么拨打120、110电话。熏陶称其在作业室里屋所以不知道勤务作业区内的争持打架状况,那他怎么又能听到曹阳叫他拨打120、110,已然不知道里屋外面状况,他又怎么向120、110叙说病况和案情?熏陶挑选性作证痕迹显着。

11、熏陶为何躲进里屋。熏陶和夏俊峰在大街作业时就已知道,夏俊峰刚进入勤务区即遭申某拳打,熏陶显着是碍于情面逃避夏俊峰托故脱离进入里屋。假如熏陶真的拨打了电话,应有电话记载佐证。

12、关于张伟和曹阳前后纷歧的两次证词,公安、查看、法院为何不寻觅因素,恳求当事人作出必要合了解说,为何法院均采信他们不利于被告人的第2次伪证说法,而不釆信刚发案的初始记载。

13、案发时全部城管都应有派出所的榜首时刻笔录,为啥只需有些移送法庭?初始笔录在哪儿?

14、曹阳、熏陶均自称是一向在勤务区内的卫生间和里屋,为何都听不到室内的打架争持声响,为啥没有出来劝架?

15、公安为何不对现场进行实验。两人在一个面积不到70平米三个房间内的十多平米的客厅间(辩解人现场勘查目测估量的面积,据称同单元六楼的一套有80平米)的旧式住房内,不或许对外面客厅发作打架争持毫不知情,两证人逃避案情隐秘实践痕迹十分显着,为何不进行声传实验扫除疑点?

16、曹阳、张伟关于其在现场看到的申、张两被害人的状况前后纷歧,互相对立,必有一假。

17、夏俊峰的口供为啥不照实记载,审问录像同笔录内容是不是共同?

18、夏俊峰的身上伤痕为啥不悉数摄影和记载?他的手指断了为啥檀卷中没有相片、没有病历记载?

19、死者的刀伤是在怎么的体位下构成的?丧命的刀伤是啥视点?

20、砸夏俊峰的不锈钢茶杯为啥没有获取?没有加以留意?

21、夏俊峰是怎么逃呈现场的?

22、张伟是怎么碰到夏俊峰并被刺伤的?

23、曹阳是啥时分抵达案发现场的?他有没有先进屋拉架并扶过死者?假如扶过应当身上有死者血迹,为啥没有任何记载和血液判定?

关于一个死刑命案,呈现这么的许多实践不清和依据疑点,底子无法完结成心杀人的违法指控,更不必说办成经得起前史查验的“铁案”了。

三、杀人罪定性,底子依据缺少,要害依据残缺

经咱们检查现有依据和一二审裁判,本案存在严峻的依据残缺和依据倾向,底子无法断定发作的是成心杀人案。本案存在依据简略、粗糙、短缺,依据间对立和疑点难以扫除等严峻疑问,不能抵达死刑案子的实践、依据、程序、法令适用等死刑核准质量恳求。

1、作案东西小刀没有抄获;夏俊峰扔弃血衣没有找到;夏发案后只需数小时到案,不是时过境迁的陈年迈案依据的确无法抄获。凶器小刀和血衣掉了扔了,都能够敏捷寻觅,获取到案。这是能够直接剖析现场状况和作案状况的首要依据,为啥这两件最首要的依据都缺失?

2、没有查询取证康复被损坏的案发现场。现场十多平米的一个房间,发作这么的凶案,特别是两人均心脏均被刺破状况下应当有喷溅状血迹,现场勘测录像为啥没有到案?为啥没有具体勘测笔录?关于暂时起事的不能扫除正当防卫的案子,现场复原和尸检剖析是定案的要害。这种依据残缺将直接办案质量,乃至致使严峻错案。

3、现场勘查笔录十分粗糙。一是现场血迹没有专业描绘,滴状、块状仍是喷发状?无法了解具体构成形状;二是现场包含门把手在内等处有血迹均没有获取指纹;三是对物品和被害人本来所在方位没有记载和描绘。四是在案没有现场勘测图。

4、尸检陈说缺少死因剖析和致伤因素剖析。对伤痕成因没有专家剖析定见。法医解剖契合恳求,但对剖析案情缺少中心刑侦专家剖析定见,致使八分钟现场不是依据客观依据定案,而是靠不在现场的伪证定案。

5、到案口供和证言依据简略粗糙。

被告人仅有三次笔录共13页。笔录内容显现办案机关好像只求断定夏俊峰拔刀刺人的实践,别的疑问均被成心疏忽不问不记。因而有必要调取并检查审问录像。

三份笔录内容扣减必要的程序性文字和重复内容,夏俊峰供述触及案情的文字缺少千字。夏俊峰供述多,公安机关记住少。有利情节均未记载或未具体记载。能够必定公安机关还有未移送查看和法院的口供笔录。关于“特大杀人案”的侦办不或许只需这么的审问记载。

相同的景象也出如今别的言词依据上。供给言词依据的,除夏俊峰供述外,还有被害人张伟,证人曹阳、祖明辉、熏陶和张晶,其间张伟、曹阳两次笔录,祖明辉、熏陶、张晶各一次笔录,内容都十分简略,取证没有紧扣作业通过和疑点,被查询人答复或叙说也不明晰完好,没有任何诘问疑问,全部形象即是只需夏供认刺人了,别的人能够印证这一点就行了。关于动机和前因成果成心疏忽,这关于一个两死一伤的案子来说,是不正常的。

6、没有客观证人的任何证言,(点击此处阅览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