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晓文李达球 李达球:农业企业化经营的方向和路径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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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有人认为,农业企业化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因此农业企业化经营也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还有人认为,农业企业化理论与实践是在农业产业化之后,因此农业企业

有人认为,农业企业化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因此农业企业化经营也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还有人认为,农业企业化理论与实践是在农业产业化之后,因此农业企业化经营也产生在农业产业化之后。其实,农业企业诞生之日就是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之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户具备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决策权和产品的处置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和承包权的长期性,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具有准所有权的性质,使农业企业化经营具备条件、成为可能;乡镇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揭示了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客观必然性,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广泛适应性,是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具体实践;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农业企业经营,是农业企业化的继续,是农业企业化的“三化”(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员工化)结果之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具有经营的属性,它是农业企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而不是手段。

农业企业化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全面推开、推进。

2、农业企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联系和区别

2.1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产业化的主体是谁?表面来看,似乎不是一个问题,但现在农业产业化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是谁?不是农户,不是农业企业,而是基层政府!农业产业化把应该重点扶持的广大农户放在了相对较次的地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一方面使基层政府有可能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政府行为的越位,为极少数的农业企业和政府官员提供了官商勾结的土壤;另一方面,造成政府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咨询、条件支持等服务的不到位,造成对农户服务的不到位,造成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农业经营没有质的提高。

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存在经营主体错位、政府行为越位和服务缺位等现象。

2.2农业企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联系

首先,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农业企业,是农业企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企业 农户、合作组织 农户、专业市场 农户、主导产业 农户等。由于2007年7月1日开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村供销社)与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企业一样,具有法人资格地位,多数专业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运作模式,按法定程序登记的农业协会、农业中介组织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地位的团体……因此“企业 农户”为产业化的基本组织形式,农业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环节和关键步骤。

农业产业化通过合同契约、参股分工、全面经济核算等制度,使多元参与主体在各个环节互惠互利,实现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之一。

其次,在发展行业农业企业化方面,二者有相同的内涵。农业企业化在对某一个产品进行企业化经营时,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二者都是通过建立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或参照企业经营的形式,把农产品种植与销售、加工等相互脱离的环节联系起来,从而达到提高各经营主体经济效益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之目的。

当某个行业内的产品都基本上进行企业化经营时,就是行业农业企业化,行业农业企业化经营即为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行业农业企业化的特点就是农业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大部分或绝大部分作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原料,种植业成为加工业的第一车间。

其三,农业企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根据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的不同特征,可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由低到高分成商品化、市场化、企业化三个阶段。在农业企业化的低级阶段,社会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变,在农业企业化的高级阶段,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逐渐形成垄断性的农业企业集团。

农业企业化的充分发展,将直接导致农业产业化。即商品化、市场化阶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而到了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其典型特征则是农业企业化。

其四,目前各项农业产业化政策其实就是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上升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后,从国家到各个地方政府、甚至是涉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政策和措施层面证明了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就是农业企业化经营。

2.3农业企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区别

其一,农业企业化概念更明确,更有利于实施。关于农业产业化,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提“农业产业化”不仅同义反复,而且不科学。即便是农业产业化,也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与国外的农工商一体化概念是等同的,他们主张采用“农业产业一体化”的提法。

第二种基本上还停留在对农业产业化实践经验的总结上,不少地方是作为整体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种新思路,存在一种试图把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新经验都囊括在“农业产业化”这一个概念中的倾向。农业企业化是指使各个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或逐步按照企业特点与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的过程。农业企业化概念更明确,更利于实施。

其二,农业企业化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更高。“公司 基地 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组织形式,它能否叫产业化,要看其本质,要看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方是否真正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目前多数是简单的商品买卖关系。由于农业企业采用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物资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按企业化经营进行经济核算和成本核算,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

其三,关注和强调的重点不同。农业产业化强调产业的联系,引导工商业进入农业,增加“三农”投入,经营主体是企业或政府。农业企业化则强调的是企业化经营这种形式,更加关注农户,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员工化是农业企业化发展的“三化”结果之一。

其四,组织方式不同。农业产业化强调的是产业的联系,强调的是二、三产业对农业的带动,政府干预意识较浓,因此其主要是通过外生性农业企业带动农业的发展,这就可能造成企业对农业的控制,甚至搞圈地、掠资源,在企业与农业的发展目标不相一致时,企业就可能牺牲农业的利益(这种例子很多)。

而农业企业化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很多时候是原有的、自生的,即使企业是游离在农业之外,但多数时候,龙头企业的掌门人是或曾经是农民,即热心于推进农业企业化的龙头企业多数是内生性企业为主,例如整乡整村推进模式中的农业企业几乎全部是内生性农业企业,属于整体利益联结。

其五,目标(结果)有可能相反。农业产业化是想用二、三产业的发展带动农业的发展,企业为了获取利润甚至是超额利润,它就必须实现对农业的控制和对资源的占有,让二、三产业占有农业的资源或利益,是二、三产业向农业内部的拓展,是由外向内引导农业的发展,主要解决农业问题。

农业产业化可能向农业返还二、三产业的利润,也可能争夺农业内部的利润。但除非有非市场安排,否则利润返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农业企业化在提高农业自身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的同时,引导农业由内向外发展,提高农业向二、三产业拓展的能力,较好地实践“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向二、三产业要利润,整体解决“三农”问题。

其六,农业产业化从属于农业企业化。农业企业化会分为两部分:产品农业企业化和区域农业企业化。产品农业企业化即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产品农业企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即为行业农业企业化,行业农业企业化为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

区域农业企业化即为在某一个区域整体推进农业企业化,目前有条件整体推进农业企业化的区域是乡镇和村屯。虽然农业产业化也可以在乡村甚至更大范围内进行整体推进,但它主要是在产业内或产业之间进行推进,而农业企业化在乡村的整体推进,除了在产业进行推进外,还带动了整乡整村的城镇化、城市化,使农民身份实现由村民向股东、股东向工人的转变(农民员工化)。

从经济学分类来看,我们也曾经认可胡鞍钢教授的观点,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属于宏观经济,则农业产业化属于中观经济,农业企业化属于微观经济。

但随着整乡整村农业企业化的推进,农业企业化已超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范围。如果说农业产业化除了在产品和产业的农业企业化经营之外还有其它内涵、也还是属于中观经济的话,农业企业化与农业产业化一样,也属于中观经济。

而且就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企业化而言,农业产业化从属于农业企业化,而不是相反。农业企业化是我国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产业化之后,农村经营体制的第三步改革,是农业产业化的替代战略。

3、农业企业化经营路径

农业企业化经营路径分为四部分:一是农户企业化经营。这主要是指广大农户通过自身努力,或者通过准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带动等形式,成为企业化经营农户,并由企业化经营农户发展壮大为农业大户、联合农户,再由农业大户、联合农户发展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企业的过程。

二是准农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的企业化经营。这主要是指在做大做强准农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的同时,促进准农业企业向农业企业转变,农业企业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上市公司转变。

三是产品农业企业化经营。产品农业企业化主要是指某一或某些产品通过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形式,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带动进行一体化经营,也即初级阶段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产品农业企业化进一步拓展产业链,当某个产业或行业内的产品基本上在进行企业化经营时,就叫产业或行业农业企业化,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高级阶段。

四是区域农业企业化经营。区域农业企业化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进行的农业企业化经营。

就我国而言,按行政区域划分有村屯、乡镇、市县、省和全国农业企业化之分,其它还有如某某场、某某园区农业企业化等。如果只是区域内的某些产品或产业进行企业化经营,则它与产品和产业农业企业化经营无异;区域农业企业化区别于产品产业农业企业化主要是在于其在某一区域内整体进行农业企业化,涉及农业各产业,土地等各种农业资源,农民身份转变和农村城镇化城市化等各个方面。

因此,农业企业化的路径为:大力发展企业化经营农户,促进企业化经营农户向准农业企业、准农业企业向农业企业转变;发展产品农业企业化,促进产品农业企业化向产业或行业农业企业化转变;发展区域农业企业化,促进区域内某些产品或产业的企业化经营向区域整体企业化经营转变;促进行业农业企业化、区域农业企业化向全国农业企业化转变。

4、农业企业化经营政策建议

4.1提高认识,全力推进农业企业化

农业产业化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创新我国农村经营机制、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农业企业化已到该总结和提升的时候了。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对农业企业化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农业企业化的必要性认识不够,低估了推行农业企业化的可能性。

目前在已实施农业企业化的地方,个别地方存在与农业产业化雷同现象和回归农业产业化的倾向。为此,建议政府加强农业企业化的调查研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在积极性较高的地方设立全国农业企业化综合改革试验区,争取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上推进农业企业化。

4.2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这个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它予农民以长期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使农民具有充分的生产自主权,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进农业企业化也必须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同时必须坚持以“自愿互利、三权明晰、责任明确、收益显化、注重效率、产业导向”为方针,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农户通过出让、入股、转包、租赁、土地信托、置换、股份收购等形式盘活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企业化经营。

4.3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是困难群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就是提高生产力。因此,农民的组织化不是要不要提高的问题,而是如何提高、尽可能快地提高的问题。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路径有:一是发展农业企业化,二是发展农业产业化;三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四是村民自治;五是发挥现有村各种组织的作用;六是发展规模经营;七是促进土地流转;八是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农民市民化……总之,路径是很多的,但最关键的一条是我们是否允许农民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在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我们要深刻反省这个问题。

4.4建立农业和农业企业化的长效投入机制

一是构建政府宏观农业投入机制,提高对农业的支持效率。基于农业弱质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的特点,需要政府不断规范其农业投入行为,自觉承担起宏观农业投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建立和完善信贷农业投入机制,拓宽农业融资渠道。三是重构微观农业投入机制,激励农户的农业投入行为。四是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渠道和规模。

4.5重视和创新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现有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有三种:买断型、契约型和合作型。买断型中,企业和农户之间缺乏密切的财产联系,双方利益相左,行为难以约束,其完善关键在于龙头企业,要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加大非市场安排力度、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浮动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等多种措施稳定和加强其与农户的关系。

契约型要规范利益合同,确保订单农业的实现,推行“订单农业 价格联动”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运用期权,降低农产品收购合同中的违约风险。

在合作型利益分配机制中,龙头企业与农民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还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成新的企业主体。农民作为股东,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形成了“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是一种较好的利益分配形式。今后主要是完善与提高,引导其朝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作者系中共广西贺州市委书记、副研究员)